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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哪些人?回答: 【具体问题】《安全生产法》(2021版)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项),主要负责人具体指哪些人?例如公司有总经理,总经理上边有总裁、董事长,他们需要履行这七项职责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 (1)主要负责人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享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安全生产事项的最终决定权,全面领导生产经营活动。例如,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那么董事长是主要负责人,个人投资生产经营单位的投资人是主要负责人。 (2)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日常活动的决策人。一般情况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但是某些公司制企业,特别是一些特大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与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一人,他不负责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通常是在异地。在这种情况下,那些真正全面组织、 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人就不一定是集团董事长,而是总经理或者其他人。还有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负责人。 (3)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当董事长或者总经理长期缺位(因生病、学习等情况不能主持全面领导工作)时,将由其授权或者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全面主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需要追究责任时,将长期缺位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作为责任人既不合情理又难以执行,只能追究其授权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实际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4)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七项职责。出处: 《华安问答1》 第一篇 , 第 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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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哪些人员?回答: 【具体问题】企业关于哪些岗位是安全管理人员这个说法不一,关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没有统一的规定? 【答】根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七章附则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出处: 《华安问答1》 第一篇 , 第 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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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专业和学历有什么具体要求?回答: 【具体问题】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以及非危化品生产企业(一般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专业和学历有相关要求吗? 【答】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企业: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 因此,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书。出处: 《华安问答1》 第一篇 , 第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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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9】非生产一线岗位需要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吗?如何开展?回答: 【具体问题】:化工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是全员培训毫无疑问,那么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也是全员吗?一些专家检查时要求办公室、财务、后勤、人事、采购或者销售等从不踏入生产区的非一线人员也必须接受班组、车间和厂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请问需要吗?还是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就可以?新员工入职安全培训与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一回事吗?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特指新工人入厂的公司级、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需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临时聘用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以上人员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要求,根据其工作性质开展满足学时的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2.对上述人员之外的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性质做好入厂安全教育,并做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熟悉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以及具备本岗位相适应安全基本知识及应急处置能力。 3.同时和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部门达成共识。 依据1: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最早出自原劳动部的文件,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405号),目前该文件已废止。 该文件明确指出:三级安全教育针对的是“生产岗位”职工。 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章生产岗位职工安全教育 第五条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四十学时。 第六条厂级安全教育由企业主管厂长负责,企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劳动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第七条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级安全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第八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 第九条企业新职工应按规定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依据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请注意本条的后面一句话: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注意是“其他从业人员”,这里并没有要求是全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因此,严格意义上说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生产一线人员。对非一线人员也 执行三级教育培训并建档,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并不为过。但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随意曲解和扩大文件的范围和要求,更不能为了培训而培训,把培训弄成了形式主义的过场,甚至造假培训记录。我们建议并呼吁非一线从业人员要结合岗位性质特点开展安全培训,注重实质和效果! 依据3:参考《山东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工作要素指南(试行)》 二、培训范围 1.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临时聘用的人员、被派遣劳动者)。未经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进入企业的外来人员,包括:实习的学生、其他企业学习的职工、承包商员工,以及参观、检查和指导的人员等。 全员安全培训需求中也未见后勤人员。 (二)岗位安全需要 1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各分管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具备分管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识别与管控措施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应急管理和安全引领等能力。 15.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本专业领域的风险辨识与管控措施、隐患排查与治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本专业安全技术、应急处置等能力。 16.岗位操作人员应具备安全操作、隐患排查、故障处理、初期应急处置和自救互救等能力。 (四)新上岗人员培训 7.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经过厂、车间(工段)、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注: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一篇 , 第 1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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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25】安全风险研判怎么做的?怎样做好风险研判?回答: 【具体为问题】安全风险研判怎么做的?填记录,然后上报平台(据实填写)?内部各层级怎么衔接的?风险研判后对企业内部管理有没有推动作用?怎样做好风险研判? 【答】安全风险研判应该坚持上下互动、全过程覆盖、全员参与、注重基层、注重变更、分级管控的原则。风险研判是体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主动行为。如某企业实际实施情况:正常生产的时候,公司每天早上都有调度会,当天各车间有什么作业、比较特殊的事情都会汇报;车间内部也有早会,这就相当于这两个层级的实际的研判过程了,每一级研判都应有相关记录,并且每天风险研判应有主要负责人签发,才能进行上报或公示。 目前,每个企业开展安全风险研判的流程大同小异,安全风险研判不在于开展过程的推陈出新,而在于是否给管理层提供明显的伤害风险,从而根据不同风险引起足够的重视,防范和化解各类作业风险,而不是就事论事的经验或者员工的主观想象。 具体要求请参考《应急管理部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应急〔2018〕74号)。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一篇 , 第 2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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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14】无脚本演练有哪些利弊,如何做好无脚本演练?回答: 【具体问题】有计划有剧本的应急演练多是走形式,起不到预期效果,为此有些企业开始尝试无脚本应急演练,但化工生产的特殊性,无脚本演练又受到各种制约。请问无脚本演练有哪些利与弊,以及如何做好无脚本演练? 【答】1.无脚本演练: (1)无脚本演练更有利于检验日常演练的效果;同时,由于其没有固定脚本,对一线指挥人员(如班长)的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较高;无脚本的应急演练主要考验的是当班班长和操作人员对异常情况、误操作和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能力。如果平时各种处置办法掌握熟悉、牢靠,再加上训练有素,那么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异常工况。无脚本的应急演练更适用于生产一线员工和部门,实用性更强,能有效检验一线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2)无脚本的演练更贴近于实战,是检验相关应急人员平时有脚本应急演练的效果。企业经常做一些无脚本演练能够快速提升人员应急处理能力。缺点是无脚本演练较固定脚本演练的实际观赏性一般。 2.有脚本演练: (1)有脚本的应急演练,更像是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职的一项工作。由于装置的复杂性,有脚本的应急预案演练不可能包含所有突发事故,只是针对某一个或几个事故(事件)进行有脚本的演练。因此,对于有脚本演练的总结非常重要,观摩人员要总结参演人员是机械地“按照脚本来演戏”,还是“沉浸式能动地履行他应有的职责”。“有脚本的演练”是“无脚本的演练”的演练。 (2)有脚本预案演练,要求相关人员在学习预案及参演时至少知道“做什么”;无脚本演练要求员工平时在学习预案时至少知道“为什么这么做?”“类似情况还有哪些?”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六篇 , 第 11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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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安全总监可以兼职安全部长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包含了安全总监?回答: 【答】(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再兼任其他工作的人员。 (3)安全总监是指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 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但各地要求可能有所区别,有个地方安全总监可以兼职安全部的部长,人员配备也都是属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的地方明确不包含安全总监,比如江苏省目前实际要求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2%,但不包含安全总监(参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应急(2020〕32号))。 具体可咨询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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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8】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是在责任制里面制定考核细则还是依据管理制度考核?回答: 【答】结合实际出发,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在责任制里面定考核细则或者“依管理制度考核”均可,只是其形式的不同表现而已。重点应该关注的是怎么进行考核,由谁来进行考核,能否考核到位,制定的考核细则应适用于自身公司实际。 (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贯彻落实到位等。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绩效评估考核,通过奖罚全面落实的安全责任制。 所以要制定其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1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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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24】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出处是?回答: 【答】(1)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应急管理部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人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个文件意见的函 第四条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等,下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2年及以上化工相关工作经历; (三)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经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本行业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2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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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2】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证是否构成重大隐患?回答: 【答】首先根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冶金行业、有色行业中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证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烟草行业、商贸行业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证不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现应急管理部)印发的《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中,对安全管理人员未取证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冶金行业第11款: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二)有色行业第10款: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冶金行业、有色行业、建材行业、机械行业、轻工行业、纺织行业、烟草行业、商贸行业等界定按照《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执行。 其次,然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等行业的工贸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未取证不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但仍然是违反相关法规规定的。 现阶段,《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正在修订,详见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关于征求《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议关注!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2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