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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企业事故隐患如何报送下达?回答: 【具体问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在查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是安全管理人员直接下达整改通知,还是要报送企业高层批准后再下达整改通知? 【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隐患排查治理的关键是要形成闭环的运行机制,从而保证各类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制度,对现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进行持续改进,实现隐患排查、登记、评估、治理、报告、销账等持续改进的闭环管理,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对于一般隐患要按照“五落实”要求 予以落实整改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对于重大隐患需上报高层,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重大隐患方案予以落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78号)要求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事故隐患实现闭环管理。如下所示: 5安全风险隐患闭环管理 (5)1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治理 (5)(1)1对排查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并如实记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及时向员工通报。 (5)(1)2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5)(1)3对于不能立即完成整改的隐患,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并应从工程控制、安全管理、个体防护、应急处置及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1)4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风险隐患排查闭环管理的全程留痕,形成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信息数据库。 (5)2安全风险隐患上报 (5)(2)1企业应依法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上报安全风险隐患管控与整改情况、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情况。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安全主要负责人安全职 责: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职责中第二十五条,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5)参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排查办法》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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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6】“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最新专业能力要求?回答: 【具体问题】2020年4月1日,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文件要求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 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能力要全部达到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上要求,对于企业有难度。请问企业如何应对? 【答】为提升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二司制定了《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培训空间建设应用指南(试行)》《化工安全技能实训基地建设指南(试行)》等,并以《关于印发<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应急危化二〔2021〕1号)印发。《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中对于化工企业在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不达标给出了如下过渡政策: (1)《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 (2)《导则》印发前已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但达不到安全资质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若满足以下条件,2023年12月31日前可继续任职:a)已报名参加有关专业学历提升;b)每年接受再培训基础上,按要求接受一定课时的化工安全专业基础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202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网络建设工作方案》中则提出了“开展两类重点人员学历提升行动”方案:利用高职百万大扩招、开放大学继续教育、高校远程继续教育等方式,遴选并向企业推荐具备条件的院校,协调单列招生计划、单独考试入学等政策,为有关人员提升学历提供便利。“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在职资质不达标安全管理人员应利用过渡政策给出的空间,积极组织学历提升,力求资质达标! 对于新入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严格要求: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 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职业资格,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3)另外,两办也发过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实施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并接受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企业通过内部培养或外部聘用形式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化工重点地区扶持建设一批化工相关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依托重点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实习实训基地。把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知识纳入相关高校化工与制药类专业核心课程体系。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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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0】操作规程的编写有没有相关法规标准规定?回答: 【答】(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责任中明确(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中明确(一)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八)操作规程管理。企业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规范操作规程内容,明确操作规程编写、审查、批准、分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操作规程应及时反映安全生产信息、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的变化。企业每年要对操作规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进行确认,至少每3年要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企业要确保作业现场始终存有最新版本的操作规程文本,以方便现场操作人员随时查用;定期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成绩档案;鼓励从业人员分享安全操作经验,参与操作规程的编制、修订和审核。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中相关要求,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艺原理,物料平衡表、能量平衡表,关键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 2)装置正常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和安全要求; 3)工艺参数一览表,包括设计值、正常控制范围、报警值及联锁值; 4)岗位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应急处理原则以及操作时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 (4)《化工企业工艺安全管理实施导则》(AQ/T3034)第4.1.2条工艺技术信息、4.3.1操作规程的编制。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开车、正常操作、临时操作、应急操作、正常停车和紧急停车的操作步骤与安全要求;工艺参数的正常控制范围,偏离正常工况的后果,防止和纠正偏离正常工况的方法及步骤;操作过程的人身安全保障、职业健康注意事项等。 目前,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征求意见稿)》,已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关注修订情况。 (5)地方标准或指南,《北京市企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写指南》、《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写导则》(DB37/T 2401-2013)(山东省)、《企业安全操作过程编写指南》(DB32/T 3616-2019)(江苏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编写规范》(DB64/1770-2021)(宁夏回族自治区)。另外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4〕116号(八)操作规程管理也有对操作规程编制的具体要求。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3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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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必须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吗?回答: 【答】参考1:新安法第2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所以安委会成员除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取证外,其他人员目前无规定需要取证上岗。新安法明确要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需要取证,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般属于企业安委会成员。 参考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参考3: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 第15.提高从业人员专业化素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一大股东、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和特种作业人员需参加应急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执业能力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相关岗位技术再培训。 目前各属地可能有不同要求,所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成员如果涉 及到股东、生产、技术、设备等负责人,除了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管人员明确需要取得安全证书上岗外,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是否需要持证上岗建议以属地相关监管部门意见为准。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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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6】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证还需要办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吗?回答: 【答】参考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第十四明确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参考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培训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9〕239号) 二、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有关发证部门或机构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注册安全工程师,经初始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经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并延续注册、重新注册的,视同已接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再培训考核合格。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的,其学时可以计算为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学时。 综上所述,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并经注册的人员,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经所在单位审核,可以凭本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向安全资格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结语:但是实际时其办理手续仍要按各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比如浙江省首次不用取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后,并符合相关准入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可以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颁发相应类别的考核合格证书”,但每年还是 要参加复训。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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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7】化工、化学、安全等相关专业具体指哪些专业?回答: 【答】自2020年起,为提升化工行业人员专业素质与能力,提高化工行业准入门槛,积极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各个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政府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数量、教育水平、技术职称,学历专业等多方面都进行了相应规定与要求。具体有: 1.《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厅字〔2020〕3号) 2.《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委〔2020〕3号) 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4.其他属地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或者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列表如下: 具体要求文件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2·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a)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自2020年4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江苏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那么问题来了,各个文件中要求的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有具 体的明细目录可以参照吗?这个问题给很多企业以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甚至是政府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带来不小的困惑。在此,笔者跟大家梳理一下,供大家参考: 1.相关文件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部2019年1号令附件专业对照表: 业务范围专业能力要求相关学科基础专业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工工艺化学工程/化工工艺/石油加工/工业化学/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煤化工/高分子化工/精细化工/生物化工/化学制药/制药工程/药物制剂/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制药工程/化工与制药化工机械高分子材料加工机械/设备工程与管理/化工设备与机械/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化工机械电气电气技术/高压电技术及设备/电气绝缘与电缆/电机/电器/电力牵引与传动控制/电机电器及其控制/高电压与绝缘技术/机电一体化/电气工程及自动化/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电气信息工程/电力工程与管理/电气技术教育/电机电器智能化/电气工程与智能控制安全安全工程自动化工业自动化/工业电气自动化/生产过程自动化/自动化/计算机及应用/自动控制/化工自动化/电气工程及自动化 但这是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与学科基础专业对照表,并不匹配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任职资格要求,所以只宜参考。 2.应急管理部网站相关答复 《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化学、化工相关专业的 范围认定 咨询: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化学、化工相关专业范围有哪些,怎么认定。 回复:“化工、化学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要求的基本原则是相关人员应具有化工、化学或安全等相关知识,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能力。具体专业名称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专业和资质是否达标可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予以确定,具体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感谢您对危化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2022-03-18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中的学历问题 咨询:《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之一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问题。建议改为具有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原因:经查化工安全相关专业的大专类有化工安全技术专业,全国仅4家院校开设。本科类化工安全工程全国仅3家。通过学历提升基本无法操作。 安全工程开设的院校较多,故建议去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的化工2字。或者给出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包括哪些专业,便于操作。 回复: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包括化工或者安全类相关专业,具体专业名称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2021-08-06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二司 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司于2022年3月18日针对同样问题的回复:“化工、化学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要求的基本原则是相关人员应具有化工、化学或安全等相关知识,具备与岗位相匹配的安全风险辨识和管理能力。具体专业名称范围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相关专业和资质是否达标可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予以确定,具体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从以上应急管理部的回复,以及查阅《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后,对于化工、化学、安全等相关专业名称明细,也无明确具体的定义或者参考目录。 3.参考2021年应急部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安全资格准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 化学、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对照表 学历层次相关专业名称研究生化学/化学工程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本科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化工安全工程/化学/应用化学/化学生物学/分子科学与工程/能源化学/涂料工程/精细化工/材料化学/油气储运工程/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储能科学与工程/安全工程/应急技术与管理等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化工生物技术/药品生物技术/应用化工技术高分子合成技术/精细化工技术/海洋化工技术/化工装备技术/化工自动化技术/涂装防护技术/煤化工技术//材料工程技术/高分子材料工程技术/复合材料工程技术/光伏材料制备技术/硅材料制备技术/橡胶工程技术/化工设备与机械/制药设备应用技术/药品生产技术/油气储运技术/油田化学应用技术/安全健康与环保/化工安全技术/救援技术/安全技术与管理工程/安全评价与监理/安全生产监测监控/消防工程技术等专业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中等职业教育化学工艺/工业分析与检验/石油炼制/化工机械与设备/化工仪表及自动化/精细化工/生物化工/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橡胶工艺/林产化工/核化学化工/化工安全技术/安全技术管理/应急管理与减灾技术等以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专业。 备注:以上专业名称引自《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以上附件对照表援引《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基本给出了很明确的包含各个学历层次的化工、化学、安全等相关专业名称明细。虽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正式发布稿,但目前还是具有很大参考意义的。 4.针对上述3附件的补充:根据教育部本科、研究生专业目录,我们认为以下专业也属于化工、化学、安全相关专业。 本科: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中的药物化学、药物分析、轻化工程、生物工程、消防工程、以及电气、机械和自动化控制相关专业 研究生: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材料物料与化学、化工过程机械、动力机械与工程、流体机械与工程、电气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药物化学、皮革化学与工程、纺织化学与整 染工程等与化学、化工、机械设备、电气以及自动控制相关的专业。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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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8】分管安全的副总和安全总监是什么关系?回答: 具体问题:安全总监协助副总,但没有审批权,比如安环部业务审批权等?出安全事故,安全总监担责吗? 【答】1.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可以是分管安全的副总,也可以是安全总监。有的企业是安全总监协助分管安全副总的组织架构模式,那么也就会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责任职责内容。企业安全总监应带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保持初心,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做到尽责履责才是正确打开方式。 2.有的属地应急部门对于企业安全总监的选拔任命和在履行职责方面有一些明确规定值得借鉴和探讨: 1)在山东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也就是说分管安全的副总和安全总监应合二为一。 请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内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三、安全总监的职责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企业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发文任命并报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 所以企业要根据国家与属地要求设置安全总监,不管是分管安全的副总还是安全总监模式,都应切实执行三管三必须规定,尽责履职。这样事故时,才会尽责免责。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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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9】《安法》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包括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设备经理、工艺经理?回答: 【答】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专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综上: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设备经理、工艺经理应属于其他从业人员。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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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1】建立齐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回答: 【答】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五)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七)明确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等。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情况。包括:是否在适当位置进行了公示;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4.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贯彻落实到位等。 以上为企业建立齐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要求,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1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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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2】新聘安全员试用期多长时间内需要办理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回答: 【答】问题中安全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在法规术语中是没有相关表述;是日常交流口语化的简称。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综上:问题中的安全员可能指的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经过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12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