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问答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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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 149】环保设施 RCO 催化燃烧设备与甲类的安全距离,按明火考虑吗?回答: 【答1】目前未出台专门的RCO安全距离强制标准,确定RCO催化燃烧设备与甲类的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或防火间距)时,应把RCO装置纳入工艺装置考虑,根据选用RCO装置的特点来确定。 RCO装置在控制温度300℃左右、催化剂作用下起燃,燃烧后生成CO2和H2O并释放出大量热量(无明火),例举一种RCO装置示意图如下:出处: 《华安问答1》 第七篇 , 第 14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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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 152】事故应急池区分安全和环保吗?是否可以设置在厂外?回答: 【答】不分。 事故池的提法最早出自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6]10号)。 2021年5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容积计算问题的回复》对事故应急池建设相关内容给出了明确答复。 来信: 对使用到化学品的工贸企业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时,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由于目前已有的关于事故应急池计算的技术文件中并未对事故应急池建设方式及事故废水收纳方式(是否可以兼用还是只能专用)予以明确,各地环保部门的标准也不一样。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意见? 回复: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等。 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 有效控制了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企业可参考上述文件中相关要求和计算公式,结合自身特点,设计、建设、管理事故应急池。 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有关规定,事故应急池宜采取地下式,使事故废水重力流排入。 关于事故应急池是否可以兼用,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企业可参考《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0729-2018,结合自身实际,规范使用和管理。 事故应急池设置地点应在满足相关防火间距、安全间距及卫生防护要求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如用地、管理等因素)确定。出处: 《华安问答1》 第七篇 , 第 15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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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专家检查依照标准与原设计标准不一致,应该如何解决?回答: 【答】1.检查时经常遇到装置完全按当时设计和标准建设,但是与现阶段标准不一样,建议要做好管理,不做问题提出,老企业与新标准涉及防火间距不一致,一般不可追溯; 2.基于风险的角度考虑,如果确实有较大的风险存在,应做现状评价或风险评估,然后根据评估表情况进行整改;经评估,如果目前的管理、技术措施都能满足风险管控,可以提出新标准要求的建议项; 3.多数专家验收时基本原则是老装置按老标准审查,新装置按新标准审查,毕竟一些标准明确范围为新建扩建的工程,不适用老装置,如GB50160、GB50493等; 4.专家提出的建议或整改项涉及到《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或地方要求的,则应按按其要求执行。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一篇 , 第 1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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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5】在球罐区厂区外围100多米外办培训学校合规吗?回答: 【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依据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学校属于人员集中场所,教育设施和社会福利设施,同属于高敏感防护目标,保护程度高于村庄等居民区; 2.依据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要求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及村庄距离液化烃球罐300米,见下图: 3.依据《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用读本的4.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内容4.5.2(6)对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可能性进行分析及预警。“生产、储存装置发生事故时能否波及到场外区域需要对厂区内的关键设备设施进行QRA分析计算”,绘制在假定不同事故场景下的个人风险等值线图和社会风险等值线图。安全风险外溢评估可以和企业的安全评价一并进行,也可单独开展。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对周边防护目标的个人风险值及社会风险值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规定不同类型防护目标外部安全距离应满足风险基准的要求,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化工企业开展外部安全距离评估工作的要求。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既不是防火间距,也不是卫生防护距离,而是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实施、场所在事故时造成的影响范围,考虑给定的风险基准后,计算出的安全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可运用定量评估法(QRA)确定。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3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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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7】按照精细规,乙类厂房(不涉及易燃易爆物质,涉及发烟硫酸),与明火间距30m的要求是否一定要执行?回答: 【答】不用,明火是考虑易燃介质。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3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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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9】化工企业围墙必须是实体墙吗?实体墙的高度有什么要求?厂中厂的企业之间也需要设置围墙吗?这样的围墙需要什么结构?回答: 【答】化工园区都是标准护栏,不让用实体墙;厂中厂是禁止的,目前在逐步清退。关于围墙具体要求详见《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第4.9.2条。规定如下: 4.9.2当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社会公共设施相邻时,厂区围墙应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实体部分的高度不宜低于2.2m。 4.9.3围墙与其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围墙与工艺生产装置、储罐或设施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围墙与道路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围墙与铁路线路的距离不应小于5.0m,在条件困难时,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者可为3.5m;无调车作业者可为3.0m。 装置区、储罐区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与厂外界直接相邻的地段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以避免外界火源引燃泄露油气。同时对厂外一些可能的危害进行隔离。 围墙是透空还是实体也要根据项目特点,不能一刀切,有些精细化工项目都没有重大危险源,透空围墙就没问题,50489说的很明白“”5.6.5厂区围墙可根据工厂性质和所在地区的规划要求设置。至于加油站,煤化工,石油库等对于设置实体围墙及高度有明确规定的,应以此为准。此外尚应充分结合项目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要求具体规定因地制宜,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3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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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41】外部防护距离有哪些?回答: 【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距离要求,不限于防火间距,爆炸、有毒安全防护距离,铁路、公路等安全距离,以及卫生防护距离等。 以炼化项目为例。 炼油化工工程项目生产和储存的物质是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影响到企业自身安全,而且影响关系到企业周边居民的公共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在炼油化工项目与周边居民等敏感区域之间设置一定的物理隔离空间是最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减少事故次生灾害、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项目选址和总平面布置需要考虑的重点内容。 炼油化工项目外部防护距离主要包括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外部环境与卫生防护距离。外部安全防护主要是针对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等事故,其中爆炸事故的影响范围广,影响强度大,是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其危害程度远远大于火灾事故。因此,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中重点考虑了爆炸源的影响范围和距离。 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目前国外通行的做法,近年来国内也逐步开始实施。最新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GB/T 37243-2019为开展工程项目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依据和方法。新建和改扩建炼化项目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根据以往事故统计分析,爆炸事故是发生频率相对较高、危害较大的事故,所以对于新建项目的选址,本条提出了爆炸源与外部防护目标的最小距离要求。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4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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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44】戊类的生产装置,距离其他装置有没有防火间距的要求?回答: 【答】建议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4.1条。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4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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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46】控制室抗爆计算依据有哪些?回答: 【答】控制室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2012的规定执行”;既有建筑物可以参照《中国石化既有建筑物抗爆治理指导意见》实施。 以下规范涉及到控制室抗爆设计: 依据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5.7.1A中央控制室应根据爆炸风险评估确定是否需要抗爆设计。布置在装置区的控制室、有人值守的机柜间宜进行抗爆设计,抗爆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50779的规定执行。 依据2:《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 4.4.1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石油化工装置,控制室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应根据 抗爆强度计算、分析结果设计。 5.9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石油化工装置,中心控制室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应根据抗爆强度计算、分析结果设计。 7.8对于有爆炸危险的石油化工装置,现场机柜室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应根据抗爆强度计算、分析结果设计。 依据3:《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 3.4.1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工工厂,中心控制室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应根据抗爆强度计算、分析结果设计; 3.4.2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控制室、现场控制室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 4.0.7对于有爆炸危险的化工装置,现场机柜室应采用抗爆结构设计;” 依据4: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官方解读“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一)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表4.2.12等标准规范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 (二)且控制室、机柜间的建筑、结构满足《石油化工控制室设计规范》(SH/T3006-2012)第4.4.1条等提出的抗爆强度要求。” 依据5:安委办〔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4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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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47】按精细规,单罐V≤100立方液氨储罐与明火地点安全距离参照液化烃40米?还是按4.2.9注4中不存在不小于液化烃储罐的75%的说法,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回答: 【答】建规、石化规、精规中,液氨是乙类。75%是精规中部分间距,且仅用于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设施防火间距。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二篇 , 第 47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