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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3】从事化工行业约10年的教育学本科安全管理员,能否做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回答: 【答】参考1:安委2020年3号文《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三)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能力。2.提高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所以从事化工行业约10年的教育学本科安全管理员,如果变更做主管生产安全的负责人,属于新入职的认定范畴,如果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自2020年5月起,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化工注册安全工程师。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人员应在2022年底前达到相应水平。 参考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 3过渡政策和达标管理 第3.1条:“本导则印发前已在当前企业任职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化工安全相关专业中职中专或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企业工作连续,跳槽的工龄不算。 参考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第2.2条:有生产实体或者储存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满足 下列条件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达到规定数量: a)具有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相关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b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业从业经历; c)新入职6个月内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培训,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每年再培训不少于16学时。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条件c)即可。 结论:即使从事化工行业约10年教育学本科毕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注意是取得相关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10年以上的,可视为达到安全资质条件,不满10年不符合),也仅仅暂时满足担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因有属地规定,主管生产安全负责人不算专职安管人员,故并非满足主管生产安全负责人的领导条件,所以可能不能担任主管生产安全的领导,建议再咨询属地监管部门意见为准。 建议:1)转评化工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 2)获取化工安全类注安师资格 3)提升学历(化工安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1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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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4】“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的定义及其相关要求都有哪些?回答: 【答】首先,梳理一下相关文件,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两重点一重大”的定义 “两重点一重大”是指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具体如下: 1、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1.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 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 1.2《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及《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控参数、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及推荐的控制方案》,同时调整了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的部分典型工艺(安监总管三〔2013〕3号) 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化工产业和安全生产的特点,补充和确定本辖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自动化控制要求。 2、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 2.1《首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及《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 2.2《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第二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13年完整版)》(安监总管三〔2013〕12号) 2.3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定义: 《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5号) 一、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名录》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在温度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注:1)甲醇、苯乙烯、乙酸乙烯酯、乙酸乙酯、丙烯酸不属于上述定义中的类别,列入《首批重点监管的危化品名录》的原因不明确。 2)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 二、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定义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根据79号令修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第3.4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 第一百一十七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注:1)上述四个文件,《安全生产法》所述重大危险源,包括了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其他三个文件所述的都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2)各文件对重大危险源定义的区别汇总 文件单元对象物质涉及的环节或过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文件单元对象物质涉及的环节或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化学品)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备注1)临界量《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第3.3条: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2)单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第3.2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设施或场所,分为生产单元和储存单元。第3.5条生产单元: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装置及设施,当装置及设施之间有切断阀时,以切断阀作为分隔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第3.6条储存单元:用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储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储罐区以罐区防火堤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仓库以独立库房(独立建筑物)为界限划分为独立的单元。 三、“两重点一重大”相关文件要求 1、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 (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资质甲级。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七)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的工艺包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工艺危险性分析报告。 (十四)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2.《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 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7.《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 8.《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2010)。 2、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3、应急〔2019〕78号《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 2.4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HAZOP分析。 3.2.1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 3.2.3企业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运用HAZOP方法进行安全风险辨识分析,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工作;对其他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风险辨识分析,针对装置不同的复杂程度,可采用本导则第2.3所述的方法,每5年进行一次。 4.5.2全方位、全过程辨识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情况,主要包括: (1)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运用HAZOP方法开展安全风险辨识; 4.6设计管理 4.6.2开展正规设计或安全设计诊断情况;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 设计单位资质符合性情况。 4.6.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的配置情况。 6.2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装置或储存设施的自动化控制设施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国家要求。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2) 三、强化全链条安全管理 (四)严格安全准入。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五)加强重点环节安全管控。2020年年底前实现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或储运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装备率、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监控率均达到100%。 5、《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到2022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自动化系统装备投用率达到100%、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率达到100%。不符合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要求的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经评估具备就地整改条件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未完成整改的一律停止使用。2020年底前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上述系统装备和使用率必须达到100%,未实现或未投用的,一律停产整改。 自2020年5月起,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新入职的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必须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新入职的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 上学历。 6、应急厅〔2021〕12号《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操作管理三个层面对重大危险源实行安全包保。(具体内容详见《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第四至九条) 7、主席令第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8、应急〔2022〕52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 4.1.1分级分类要求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分级分类进行,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注释: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45号令)第六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4.1.2严格审查要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9(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建立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要 求,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督,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查,特别是以下建设项目: (1)涉及光气、氯气等一二类急性毒性气体的建设项目。注释:目录(2015版)中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二类急性毒性气体按“加压气体/易燃气体/氧化性气体+急性毒性-吸入类别1、类别2”的有:碳酰氯(光气)、磷化氢、硫化氢、氯(液氯;氯气)。另:列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氨“急性毒性-吸入类别3”,未列入此条。 (2)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 (3)生产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氯酸钾、氯酸钠等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注释:目录(2015版)中,上述硝酸铵[含可燃物>0.2%,包括以碳计算的任何有机物,但不包括任何其它添加剂]、硝基胍、氯酸铵为爆炸物;硝酸铵[含可燃物≤0.2%]、氯酸钾、氯酸钠为氧化性固体。 (4)反应工艺危险度被确定为4级或5级的精细化工建设项目。 4.3主要原则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防控,特别是跨地区转移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精细化工项目;涉及爆炸性、剧毒气体或液体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或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或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 5.4项目决策咨询服务要求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形成决策意见。 7.2.2审查要点(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是否由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7.3.2“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防控措施 (1)设计单位应对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结果进行复核,并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落实监测监控系统、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2)依据《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和《关于 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设计应进行建设项目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复核,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工艺安全控制、重点监控参数及控制方案的有关设计要求。 (3)依据《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进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复核,设计应给出辨识结果清单,落实应急处置、防范措施、应急器材和个体防护装备配备的有关设计要求。 7.3.5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 (2)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和自动化控制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紧急停车系统;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实现紧急切断功能。 (7)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气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应根据过程危险分析、功能安全评估确定必要的安全仪表功能和安全完整性等级,据此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7.3.7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和安全完整性等级 (1)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在初步设计阶段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分析) 9.3.5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4)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等及以上职业教育水平,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 9.3.9试生产时间(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时间不少于3个月。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三篇 , 第 4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