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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88】罐组与生产装置区的防火距离是以罐壁为起点还是防火堤?回答: 【答】罐组分为装置罐组及工厂罐组。工厂罐组相关规范的防火距离均以罐外壁作为起止点。装置罐组在GB50160中要求是以4.2.12条文说明中要求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 以下规范供参考: 规范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1)第4.2.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注: 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2)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B.0.1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建筑物与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应为建筑外墙至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的最近水平距离。 规范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 第4.2.12条(强制性条文):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条文解释说明中第4.2.12条节选内容:工艺装置、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无论相互间有无围墙,均以装置或设施相邻最近的设备或建筑物作为起止点(装置储罐组以防火堤中心线作为起止点)。防火间距起止点的规定见本标准附录A。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工艺装置或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为:储罐或罐组——罐外壁 规范3:《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附录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表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地上立式储罐、地上和覆土卧式油罐与建(构)筑物、设施和设备计算间距的起讫点为罐外壁;覆土立式油罐与建(构)筑物、设施和设备计算间距的起讫点为罐室内墙壁及其出入口。 规范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 5.5.1甲、乙、丙类车间储罐(组)应集中成组布置在生产设施边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种物料的储量不应超过生产设施1d的需求量或产出量,且可燃气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液化烃总容积不应大于100m3,可燃液体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3; 2不得布置在封闭式厂房或半敞开式厂房内; 3与生产设施内其它厂房、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5.5.2条的规定。 A.0.1区域规划、工厂总平面布置以及生产设施内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应根据下列条件确定: 5储罐——罐外壁;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四篇 , 第 8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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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94】什么是长输管道?距离要求是什么?回答: 【答】(1)长输管道定义,参考下列标准: 依据一:《压力管道规范长输管道》(GB/T 34275-2017) 长输管道: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管道。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D7006—2020)附件B长输管道施工监督 检验专项要求 B1适用范围 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依据GB 5025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T 34275《压力管道规范长输管道》设计,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油气商品介质的压力管道,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等长距离油气输送管道的施工监检(注B-1)。注B-1:长输管道站场内压力管道,施工监检按照本规则附件D执行,其监检机构应当具有工业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资质。 依据二:《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69-2014) 长输管道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油、气介质的管道。 (2)长输管道距离要求宜为大于30千米。参考以下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2.0.35条:厂际管道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2.0.35条条文说明:石油化工企业内部通常有许多不同的界区,如装置区、储罐区、公用工程区等,这些界区的范围通常不是很明确。但以围墙作为石化企业的界区非常明确;同理,油库的围墙、油气码头与陆域的分界点也是非常明确;故以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作为计算的起止点。 公共区域不属于石化企业的管理范围,管理难度大,易产生对厂际管道不利的危险因素。 厂际管道的长度限定在30km,考虑了与长距离输油管道的两切断阀间距相协调。一般情况下,长距离输油输气管道为一根管道,长度在50km以上,且有中间泵站或加压站等特征。而厂际管道通常是多条管道并列敷设,无中间泵站或加压站,但受破坏的可能性较大,破坏后产生的危险性相对较大,因此其长度应短于长距离输油(气)管道的长度,这一长度也基本涵盖了目前石油化 工企业不同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油气管道长度。 厂际管道不属于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也不包括石油化工园区内公用的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四篇 , 第 9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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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1】供消防柴油泵的300升柴油罐可以设置在消防泵房内吗?回答: 【答】柴油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 5.4.14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总容量不大于15m3,且直埋于建筑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建筑外墙为防火墙时,储罐与建筑的防火间距不限; 2当总容量大于15m3时,储罐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节的规定; 3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六篇 , 第 10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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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2】消防栓箱门外不准有遮挡或杂物的依据是?回答: 【具体问题】消防栓箱门外不准有遮挡,室内消火栓箱两侧的距离范围内不能放置杂物出自哪个规范? 【答】我们认为只要不影响消防设施打开使用就行,周边画出消防设施门的 打开范围区域线。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任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依据二:《XF654-2006人员密集消防安全管理》 7.6.2.3规定: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六篇 , 第 10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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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5】消防水站与甲类装置40米还是50米?回答: 【具体问题】消防水站(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与厂外同类企业甲类装置的距离,按GB 50160-2008(2018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表4.1.10为40米,按4.2.12与厂内甲类装置的距离50米(注3),如何理解? 【答】40m是所有重要设施,是泛指;50m是全厂消防,是特指。 4.2.12表示很清楚:工艺装置(单元)甲类,与全厂重要设施(一类)防火间距是40,在同一张表里的注3,专门指出全厂消防站,全厂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或单元不应小于50米,也就是说,消防站和水泵房比重要设施还要重要,防火间距要求更高。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六篇 , 第 10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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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13】在工厂总平面布置设计时RTO属于明火设备吗回答: 【答】《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50759-2022)4.0.12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的油气回收(处理)装置与企业内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的规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与周边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2.0.8条,明火设备,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因此,RTO为明火设备。 (3)江苏省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第4.2.1.4条规定,RTO属于明火设备。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七篇 , 第 11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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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2】有些装置是按照老标准设计的,标准更新后如果要按新标准改造有些回答: 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一直按照“老装置老办法,新装置新办法”这个原则来执行的。请问这样的执行是否合适,或者有什么法规依据允许这么执行? 【答】(1)环保方面的排放标准,如新建装置2022年7月1日实施,现有装置一般会给2年的缓冲时间,就会规定2024年7月1日实施。 (2)消防领域是按照这个原则执行的,参考住建部51号令:“第四十条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这也侧面的说明了消防领域老装置老标准,新装置新标准的行业惯例。 (3)安全方面,关于老装置新标准的问题,一些法规文件提出了要求,比如目前涉及化工项目隐患排查,主要参考原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文《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应急2019年78号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特别是78号文,附件中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表的排查依据引用了该文件发布时的现行标准规范,所以检查专家按照该导则引用的标准排查也无可厚非,不管是强制标准,还是推荐标准,只要是法规文件引用了,企业应该执行。 但是,建议检查专家还是应该区分标准规范,比如分为安全技术操作类和工程建设类,根据实际情况基于风险引用相关标准规范。 (1)安全技术操作类标准 该类标准一般适用于某个行业,适用范围不涉及新改扩工程建设,对于企业好整改,企业应根据专家的意见按照标准规范整改,不存在老装置新标准等问题; (2)工程建设类标准 此类标准适用范围一般为新改扩工程,相关整改要求大部分是要求做加法,增加安全设施或增加安全间距,专家检查涉及老装置引用新标准问题时应慎重,特别是涉及间距问题(GB/T37243不属于工程建设类标准)时,比如GB50160、GB50984等标准,此类问题往往不好整改,除非拆除相关装置或单元。此类标准即使法规文件引用了,建议还是应严格按照标准的适用范围,基 于风险的理念进行整改,尽量优先采用非间距要求的其他预防性安全整改措施,比如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性,增加相关自动控制功能等。 建议检查专家秉持“实事求是”精神,尊重法规标准的适用性,客观看待项目建设时间与当时标准以及现行标准的关系,避免老装置新标准问题。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5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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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3】精细化工企业苯乙烯储罐改造是否按石化规执行?回答: 【具体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和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本项目采用的标准规范。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下列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那么《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施行后,精细化工企业苯乙烯储罐改造时设计单位重新出的图纸,是否需要按照石化规GB 50160更严格的要求执行? 【答】此问题是个好问题,目前争议比较大。 苯乙烯是《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所列出的序号为96的危险化学品,但因为其具有自聚性质、蒸气爆炸极限低等原因列入而《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安监总管三〔2011〕95号)作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管,即苯乙烯储罐改造项目属于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所述“两重点一重大”项目。 2020年10月1日起《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正式实施后,精细化工企业苯乙烯储罐改造项目应执行此标准。 GB 51283-2020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烃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超出标准范围按GB50160-2008(2018年版)、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中的严格条款执行执行。 一、根据GB 50160-2008(2018年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此标准有明确的适用范围,提问题的企业是精细化工企业涉及苯乙烯储罐改造。在有了GB51283规范后,就不应再适用石化标GB50160。2.0.1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此条定义上看也不适用精细化工企业。 二、参考鲁应急字【2020】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意见--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907号建议,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2020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发布了《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情况,结合调研实际,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执行国家76号文件。 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复函》渝应急函〔2020〕213号万盛经开区应急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请示》(万盛应急文〔2020〕1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0年1月16日联合发布,2020年10月1日实施。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属于精细化工定义范畴内的企业,在工程设计规范标准适用方面,国家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要求;没有明确要求的,参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四、江苏省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精细化工企业防火间距适用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苏应急函〔2020〕129号《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规定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防火设计适用《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危险源特点选择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企业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设计符合当时标准规范要求,且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不涉及硝化危险化工工艺,企业可利用原有厂房、仓库或储罐进行不涉及重大危险源或硝化化工工艺的技术改造,新增装置及设施应符合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他省市的文也有类似规定,不在一一列举。 五、最后再看GB 51283精细标1.0.2本标准适用于罐区液化经储罐总容积不超过3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m³,甲B和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丙类液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2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5000m³,可燃气体储罐总容积不超过5000m³,单罐容积不超过1000m³的精细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精细化工苯乙烯储罐改造,从GB50160和GB 51283标准适用范围,并综合各省应急厅发文精神,精细化工企业苯乙烯储罐改造项目应按GB 51283、GB 50016、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中的严格条款执行。 六、延伸内容:可以参考鲁应急字【2020】3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意见--对省十三届人大代表第20200907号建议的答复。 答复全文:魏彦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精细化工企业适用建设规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针对您提出的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省应急厅高度重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细化措施并推动落实。精细化工企业建设规范适用标准问题是我省化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难题,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至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以最严格的安全条款为准。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5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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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5】厂房外附设备与周边设施防火间距起止点怎么定?回答: 【具体问题】如图,水洗塔和缓冲罐是绿色建筑的附属设备,该建筑物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从哪里算?储罐外沿还是建筑物外墙? 【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4.6条:“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即该建筑与 其他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起止点为:该建筑附属设备水洗塔和缓冲罐的外壁 (最外侧设备外壁),到相邻厂房外墙或相邻厂房室外附属设备的外壁。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5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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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8】液氨是乙A类这个是什么考量?回答: 【具体问题】对于液氨,《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里面给出的闪点是-54℃,按照石化标正文里应该算液化烃,储罐相关设计也按照液化烃设计,但条文解释中,分类举例液氨是乙A类这个是什么考量? 【答】闪点,以45℃为界,乙A及以上是易燃,液氨是乙A,易燃液体;氨实施指南很明确属于易燃气体;信息表引用的GB30000,统称易燃;易燃、可燃参考GB50074;GB50160统称可燃液体;GB50074为易燃液体。 《工业生产》第44卷第8期《大型低温液氨罐区的安全设计》中的有所提及,如下供参考:低温液氨罐区的安全间距包括低温氨罐区与厂界外的间距和厂区内低温液氨罐区与其他类别罐区的间距,设计时低温氨罐区与厂界外的安全防火间距应满足《石化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中第4.1区域规划和表4.1.9石化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的要求;设计时低温氨罐区与其他类别罐区的安全防火间距应满足《石化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4.2工厂总平面布置和表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的要求,需注意的是在进行低温液氨罐区与厂界外的间距和厂区内低温液氨罐区与其他类别罐区的间距设计时,低温液氨罐区应定义为乙类液体罐组。 此外,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3部分:易燃气体》GB 30000.3-2013,氨为易燃气体。 氨在常温常压下为无色气体,爆炸极限15%~30.2%(体积比),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划分,属于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应该为乙类。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58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