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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59】锅炉是否要按明火考虑防火间距?回答: 【答】GB 50016建规关于明火地点的术语与条文释义。 2.1.8明火地点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所以锅炉房是明火地点,这个无疑义。 建规:3.4.1表备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建规:3.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结论是对于防火间距,只有针对甲乙类厂房建筑的时候,锅炉房才按照明火地点设定防火间距;其他建筑可按照其他类别厂房来考虑防火间距。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5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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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68】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第15条怎么理解?回答: 【具体问题】请问关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第十五条,怎么理解? 【答】76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其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GB 50160的要求。当国家标准规范没有明确要求时,可根据相关标准采用定量风险分析计算并确定装置或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1)爆炸性建设项目界定: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具有爆炸危险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界定标准的复函》(安监总厅管三函〔2014〕5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所涉及的物料(原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建设项目应当认定为《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76号)第十五条中的“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设项目”: (一)是爆炸品或本身具有爆炸危险性,或者在遇湿、受热、接触明火、受到摩擦、震动撞击时可发生爆炸; (二)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爆炸危险性,包括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泄漏后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情况。 (2)安监总管三〔2013〕76号文规定,防火间距至少满足GB 50160的要求。该要求很明确,基本上所有化工项目都应该先执行石化规,爆炸性要至少满足石化规GB 50160。当时76号文发布时GB 51283精细规还没有出台,所以当前企业若是精细化工企业,要注意精细标采标。 (3)定量风险分析确定安全距离: 1)项目总平面布置:化工建设项目内部布置首先执行GB 50160的要求,其次控制室、中央控制室等场所一般需要根据建设项目爆炸风险评估结果确定是否采取抗爆设计。 2)项目周边安全距离: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规定了我国新、改、扩建的和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对于项目外部高敏感防护目标、重要防护目标、一般防护 目标等的个人风险基准和社会风险基准。即建设项目与外部设施安全距离满足GB 50160的基础上,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同样要满足我国规定的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可接受标准。可采用《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GB∕T 37243-2019)给出的多种 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来确定建设项目对于外部设施的安全距离。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6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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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71】机柜间仅加卡件是不是属于改建项目?回答: 【具体问题】新建火炬气脱硫单元(火炬界区的附属单元设施)与原有火炬气处理装置机柜间(无人值守非抗爆)间距40米,如果机柜间仅加卡件,不涉及加系统,算不算改建?是否需要进行安全核算? 【答】不算改建项目。改建项目的定义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45号公布,原安监总局令第79号修改)第四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改建项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一)企业对在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险化学品种类的;(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新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 仪表设备升级改造不符合上述改建项目定义,就算整个机柜系统更新或者为了自控技术升级新增系统单元,也不能算作改建、扩建项目。如果防火间距合规,无人值守机柜间按目前规范应该不用核算。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二篇 , 第 7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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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95】储罐设置一条接地线是否可以?要求两根的依据有哪些?回答: 【答】不可以。设置两条接地线,既可保证完好性,又可保证静电导出效果。主要依据汇总如下: (1)《石油化工电气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T 3552-2021)第4.4.6条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1.2条:直径为2.5m或容积为50m³及以上的设备或容器,其接地点不少于2处,接地点沿设备外沿均匀布置,且接地点的问距不大于30m,并在设备或容器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第4.3.10条: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高度小于或等于60m、罐顶壁厚不小于4mm时,或当其高度大于60m、罐顶壁厚和侧壁厚均不小于4mm时,可不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每处接地点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3)《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GB 50650-2011)第5.5.1条:金属罐体应做防直击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并应沿罐体周边均匀布置,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8m。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2014)第7.2.1.6条:容积为50m³及以上的储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 2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四篇 , 第 9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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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6】石化规及精规中“变配电所”与“配电室”区别是什么?回答: 【具体问题】《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及《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中规定“变配电所”不能和甲乙类设备合用一建筑物,这里的“变配电所”和车间“配电室”是一个概念吗? 【答】问题所描述的“变配电所”和车间“配电室”不是一个概念。变配电所:对电能进行接收、变压、分配、控制与保护。配电室:对电能进行接收、分配、控制与保护,不对电能进行变压。变配电所包含了配电室。2个规范的要求对变配电所的要求有所区别。 (1)石化规要求装置内的变配电所与甲、乙A类设备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满足规范相关要求,两者不能合建为同一建筑。GB 50160-2008,2018版的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 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2)精细规要求宽松些,若是甲、乙类厂房专用的变配电室,可以其贴邻建造。即两者可以在同一建筑物内,但要布置在爆炸区域外。GB 51283-2020第8.3.1的5: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2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贴邻建造(有含油设备的可一面贴邻,无含油设备的可一面或二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四篇 , 第 10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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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23】消防车道和建筑物之间是否可以设置架空管廊?回答: 【答】(1)可以设置架空管廊,管廊高度须不妨碍消防车通行。管廊底层标高要大于5米。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8条第3款: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第7.1.8条条文解释:根据实际灭火情况,除高层建筑需要设置灭火救援操作场地外,一般建筑均可直接利用消防车道展开灭火救援行动,因此,消防车道与建筑间要保持足够的距离和净空,避免高大树木、架空高压电力线、架空管廊等影响灭火救援作业。 管廊和消防车道是平行于建筑长边的,消防车道的消防车对建筑物实施消防扑救时,靠建筑物一侧的架空管廊,不能影响消防车的操作。单纯消防车道对管廊和树木就是一个限高。至于消防救援场地就是要求不影响操作,间隔不大于30米,距建筑外墙不小于5米。 1)根据《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7.1.1条条文说明中:在厂房(生产设施)或罐区周围,因低架管带影响设备、机泵及其内部构件的安装、检修和消防人员及车辆的通行;高架管廊特别是多层管廊阻挡了消防水、消防泡沫喷射,影响火灾的扑救;故厂房(生产设施)或罐区均不应四周环绕布置地上管道,至少留出两个火灾扑救面。 2)根据《化工工程管架、管墩设计规范》(GB51019-2014)3.2.2.7"装置区内宜采用高管架,结构梁底至地面的净距应满足工艺操作、运输、检修、消防等要求。 3)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第8.3.2.1条“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及检修。”及表8.3.9条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距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大于3m;距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大于1.5m 4)根据《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7.3.3.1条“管架的净空高度及基础位置不得影响交通、消防及检修。”及表7.3.4条管架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距建筑物有门窗的墙壁外缘大于3m;距建筑物无门窗的墙壁外缘大于1.5m。根据以上规范要求,个人认为装置周边的管廊 至少要留出两个消防扑救面,且设有消防救援窗一侧尽量不布置管廊,设置管廊时管廊距建筑物宜大于5米净空高应大于5米。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六篇 , 第 12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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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26】控制室设在办公楼内,与生产车间距离50米,检查说朝向装置一侧有门、窗不符合要求,有没有要求保持多少米才可以设置门窗呢?回答: 【答】其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安全防护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2018年版)表4.2.12条款提出的防火间距要求,其次是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实体墙,这个前提是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办公室而言。 对于装置区外控制室或机柜间的要求,根据相关文件规范的要求确定: 1、根据《石油化工工厂布置设计规范》GB50984-2014表2工厂人员集中场所最小安全防护距离建议值,中央控制室距离VCE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为200米,如果中央有200米的要求,建议采用风险评估确定,可以参考《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T3047-2021)7.2条人员集中建筑物抗爆设计给出的方法具体分析,和介质、装置类型、自动控制、安全仪表、IPL独立保护层、可接受风险标准等各种综合分析确定。 2、参考《化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参考细则》--重点县检 查手册附件5。 1)控制室或机柜间处于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或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2)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与装置间无其他建筑物;包括斜面向,如控制室窗户面向正南,但西南方面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不考虑与装置的距离大小)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有门窗洞口的;或无门窗洞口但墙体不属于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地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三篇 , 第 2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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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楼梯的顶部踏板必须与踏步平台相平吗?回答: 【答】顶部踏板的上表面应与平台平面一致。依据GB4053.2-2009《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第2部分:钢斜梯中5.3条款: 5.3踏板 5.3.1踏板的前后深度应不小于80mm,相邻两踏板的前后方向重叠应不小于10mm,不大于35 mm. 5.3.2在同一梯段所有踏板间距应相同。踏板间距宜为225 mm~255 mm. 5.3.3顶部踏板的上表面应与平台平面一致,踏板与平台间应无空隙。 5.3.4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或至少有不小于25mm宽的防滑突缘。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经防滑处理的普通钢板,或采用由25mmX4mm扁钢和小角钢组焊成的格板或其他等效的结构。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四篇 , 第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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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9】石化装置里装置高架火炬,设置分液罐和可靠的点火措施长明灯等,可以布置在装置界区内吗?回答: 【答】高架火炬一般不布置在装置区内。 根据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规定,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与甲、乙、丙类工艺装置(单元)、全厂重要设施、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烃储罐等危险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0m。 所以需要综合考虑,如是否带液、毒性以及火炬高度、费用和占地等因素。 需要计算火炬热辐射影响圈,圈内不能有工艺装置,如500btu/ft2。装置红线内,经常有人员操作部位,都对应不同的辐射热流密度及半径,需要一一核算。 另外,含极度危害的可燃气体不允许进地面火炬、中度不宜。供参考。 第五篇电仪安全出处: 《华安问答5》 第四篇 , 第 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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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石化规里可燃液体罐区内的固定顶储罐充氮保护的间距是否可以按照浮顶、内浮顶罐来控制间距?回答: 【答】参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表 4.2.12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备注5:“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 4.2.12条的条文说明: (3)执行本标准表4.2.12时,需注意以下问题: 1)工厂内工艺装置、设施之间防火间距按此表执行,工艺装置或设施内防火间距不按此表执行。 4.2.12条的条文说明: (4)可燃液体储罐采用氮气密封,既能防止油气与空气接触,又能避免油气向外扩散,对安全防火有利,其效果类似浮顶罐。说明:以上说的都是总平面布置。 4.关于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请看《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年版)6.2.8条: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 表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浮顶、内浮顶罐卧罐≤1000m3>1000m3甲B、乙类0.75D0.6D0.4D0.8m丙A类0.4D丙B类2m5m 注:1表中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单罐容积大于1000m3的储罐取直径或高度的较大值;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或不同型式的相邻储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现有浅盘式内浮顶罐的防火间距同固定顶罐; 4可燃液体的低压储罐,其防火间距按固定顶罐考虑; 5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浮顶、内浮顶罐,其防火间距大于15m时,可取15m。 第6.2.8条没有说到“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问题。 因此,当该工厂设计执行的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时,罐组内“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不能按照浮顶、内浮顶储罐的0.4D执行,应该按照表6.2.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执行。 参考2:《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该规范的正文、备注、条文说明均无相关内容。 6.1.15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1.15的规定。 表6.1.15地上储罐组内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储存液体类别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3,且总容量不大于1500m3的立式储罐组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内浮顶储罐卧式储罐≤1000m3>1000m3≥5000m3甲B、乙类2m0.75D0.6D0.4D0.8m丙A类2m0.4D0.4D0.8m丙B类2m2m5m0.8m0.4D与15m的较小值 注:1表中D为相邻储罐较大储罐的直径。 2储存不同类别液体的储罐、不同型式的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参考3:《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 第6.2.6条工厂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6的规定。 表6.2.6储罐组内相邻地上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储罐形式固定顶罐内浮顶罐或设置氮封保护的储罐卧罐≤1000m3>1000m3甲B、乙0.75D*0.4D0.8m丙A0.4D丙B2m5m 注: 1 D为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采用固定冷却消防方式时,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4同时设有液下喷射泡沫灭火设备、固定冷却水设备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备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问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5”*"表示本标准不适用。 因此,当该工厂设计执行的是《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时,罐组内“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按照浮顶、内浮顶储罐的0.4D执行。 参考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表4.2.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m) 类别固定顶储罐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卧式储罐地上式半地下式地下式甲乙类液体储罐单罐容量V(m3)V≤10000.75D0.5D0.4D0.4D≥0.8mV>10000.6D丙类液体储罐不限0.4D不限不限—— 因此,当该工厂设计执行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时,罐组内“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按照浮顶、内浮顶储罐的0.4D执行。 总结:1.当该工厂设计执行的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时,罐组内“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不能按照浮顶、内浮顶储罐的0.4D执行。石化标表4.2.12中包含了表6.2.8,因此,罐组内氮封罐可以按照内浮顶执行。 2.当该工厂设计执行的是《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时,罐组内“固定顶充氮储罐”的安全间距,可以按照浮顶、内浮顶储罐的0.4D执行。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六篇 , 第 3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