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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2】新安法有哪些亮点?回答: 【答】新安法的十个亮点: 1.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三管三必须”写进《安全生产法》,明确乡镇、街道办、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体制,完善了监管体制; 3.强化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了政府的监管责任;(个人认为生产经营单位比企业面更广); 4.从法律层面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5.对工作“抓落实”提出明确要求; 6.明确高危行业的企业要缴纳“安责险”;“安责险”的首要功能是事故预防,充分发挥帮助投保单位防控风险的作用,实现安保互动,达到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的目的; 7.将安全心理学引入安全生产工作; 8.对服务机构的要求更明确,对其违法违规处罚更严厉; 9.实现“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转变,监管方式发生了质的飞跃,体现了党、政府对安全工作的要求和人民对安全期待的高度一致性;主动干预、预防风险。(新增危险作业罪); 10.存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即处罚,将多处可以处罚直接修改为处罚,不仅加大了处罚数目且按日连续处罚,增加了违法成本。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一篇 , 第 1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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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21】事故绩效指标有哪些考核指标?如何对事故绩效进行分类?回答: 【答】不存在事故绩效考核一说(该题可能是指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企业的安全生产考核主要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和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主要结合高层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等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该部门、车间、班组、岗位、员工进行逐级考核(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是根据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将目标任务指标分解到各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岗位等,企业应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年底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2》 第一篇 , 第 2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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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0】《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1991)化劳字第247号文发布是否废止?回答: 【答】化工部已经撤销,发布的文件随之废止。但比较经典的安全责任制,制定企业制度时可以参考。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1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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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6】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年一签、安全生产责任状签到每一名员工,是否有相关规范?回答: 【答】安全生产责任书一般可分为两种:即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生产经营单位通常合二为一签订。 (1)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来源于《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是为了完成安全生产目标而制定的责任书,重点强调安全生产目标。是安全生产责任书的一个内容。包括:职责、控制指标、工作目标、检查考核、奖惩等。而新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已不再提及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2)安全生产责任书:是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具体的体现,重点强调安全生产责任(职责),包括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整个企业和相关方每个领导、部门、职工的职责所要求的全部内容。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签订,一级对一级负责。 没有具体法规依据要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我们理解为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属于安全文化的范畴。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16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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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8】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是在责任制里面制定考核细则还是依据管理制度考核?回答: 【答】结合实际出发,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在责任制里面定考核细则或者“依管理制度考核”均可,只是其形式的不同表现而已。重点应该关注的是怎么进行考核,由谁来进行考核,能否考核到位,制定的考核细则应适用于自身公司实际。 (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贯彻落实到位等。 (2)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绩效评估考核,通过奖罚全面落实的安全责任制。 所以要制定其详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细则》。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3》 第一篇 , 第 1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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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请问对危化品企业,重大隐患判定的依据都有哪些?回答: 【答】我们所说的危化品企业重大隐患,全称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适用于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其判定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供参考: (1)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中,明确了风险与隐患的区别,即“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事故隐患”。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16令)中“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结合两处定义,可以对“重大隐患”理解为“对重大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形成的事故隐患,且该隐患的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2)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有20项,同时,2018年2月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又下发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从解读中对20项重大隐患的判定又有了更明确且更细致的判定要求,但是该解读对有些管理类重大隐患其实是扩大了范围,如20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之一“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在解读中其实相应扩充到4条内容,大家可以看解读。 (3)同时,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中的9个隐患排查附表中,又备注了附表中“黑体字部分为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但其中黑体条款就有36条,这36条基本是将20项重大隐患拆开的,但重大隐患的判定范围又有扩大,如20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之一“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在《导则》附表中重大隐患标准引申为“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 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这里要附带强调:2019-应急部78号文《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6)特殊条款(6)2企业存在以下情况的,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6种情形:(6)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设施“带病”运行。虽然未明确带病运行是重大隐患,但此条款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所以也应作为重大事故隐患并慎重对待,避免此种情形发生。 (4)另外,新的规定下发后重大隐患又在增加,如20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之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在《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下发后,又增加了12项淘汰目录,无形中又增加了重大隐患的判定范围,如“加热炉、导热油炉无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就划入重大隐患范畴。 (5)在各地应急部门在对危化品企业检查中,主观和客观均存在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不同理解,如扩大判定范围、主观提高判定标准等。因此,针对企业现场的具体情况,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的差异性还是比较大的。国务院安委办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协调组于2021年9月编制《危险化学品重点县专家指导服务手册》附件5“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专家判定参考建议”中,对20项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细化为69项判定内容,特别指出的是,该建议明确了26项不判定为重大隐患的情形,使判定标准更加清晰,减少了矫枉过正的现象。 基于上述国家正式下发的文件、规定等,再加上权威部门的解读,如果专家对现场情况不熟悉,只硬搬规定等很容易将重大隐患判定上纲上线;另外,再加上一些地方对专家提出要求,如同一企业前面专家没查出重大隐患,后面专家查出了,要对负责的第三方评价单位进行处罚等等。可能基于以上种种原因,造成现在部分已判定的重大隐患越来越超出实际范围。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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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3】班组交接班,必须有管理人员参加吗?回答: 【答】企业可以在自己交接班管理制度中明确相关要求。如果班组交接班内容包括班组安全活动,则要求管理人员每月至少两次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部2019年78 号文)(四)工艺运行管理 6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参数操作; 2)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有操作记录; 3)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安全标准化中也有相关要求。 (2)安全标准化中也有相关要求。安标11.2(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 5.6企业负责人应每季度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车间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并在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上签字。班组交接班时如有班组安全活动时,则需要企业管理人员定期参加。无明确要求班组交接班时管理人员必须参加。 (3)《山东省企业安全生产“晨会”制度规范(试行)》也可参照。 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4》 第一篇 , 第 3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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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3】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定义是什么?回答: 【答】许多法规或文件对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了定义,以下内容供参考: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正本) 第四条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 危险化学品单位) 2、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带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3、《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人员安全资质达标导则(试行)》(应急危化二[2021]1号) 第1.2条:本规范适用于依法需取得应急管理部门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的精细化工企业和化学合成类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执行(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化工及医药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 根据GB/T4754-201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造业类中规定了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等,在此范围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均适用于本标准。其他工贸企业,如白酒制造业、独立运营的污水处理企业、城镇燃气行业等,不在本标准约束范围内,但可参照执行。油田开采业也可参照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第二十四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3.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依法设立,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其所属生产、经营、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运输企业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根据79令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2、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带储存)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根据79号令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根据79号令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没有查到明确的定义。 JT/T 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从事经营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组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中的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包括在道路、水路、铁路的危险货物运输中,具体规定见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公布了2020年9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和2022年5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 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继续关注。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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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8】分管安全的副总和安全总监是什么关系?回答: 具体问题:安全总监协助副总,但没有审批权,比如安环部业务审批权等?出安全事故,安全总监担责吗? 【答】1.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可以是分管安全的副总,也可以是安全总监。有的企业是安全总监协助分管安全副总的组织架构模式,那么也就会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度和责任职责内容。企业安全总监应带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自身法定职责,保持初心,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做到尽责履责才是正确打开方式。 2.有的属地应急部门对于企业安全总监的选拔任命和在履行职责方面有一些明确规定值得借鉴和探讨: 1)在山东省《实施办法》已经明确了安全总监应当具备的7项条件和12项工作职责,规定了安全总监应当被免职的五种情形。明确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也就是说分管安全的副总和安全总监应合二为一。 请参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60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总监的待遇应当高于本单位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并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 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内重点行业领域试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81号):三、安全总监的职责安全总监直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安全总监任职程序企业结合实际选拔安全总监,发文任命并报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安全总监享受本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待遇。 所以企业要根据国家与属地要求设置安全总监,不管是分管安全的副总还是安全总监模式,都应切实执行三管三必须规定,尽责履职。这样事故时,才会尽责免责。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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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11】建立齐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回答: 【答】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 二、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依法依规制定完善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企业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安监总办〔2015〕2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企业所有组织和岗位,其责任内容、范围、考核标准要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便于操作、适时更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力求通俗易懂。 (四)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企业要在适当位置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长期公示。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所有层级、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等。 (五)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指定专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企业要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等实施。要通过教育培训,提升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六)加强落实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 核管理。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奖励主动落实、全面落实责任,惩处不落实责任、部分落实责任,不断激发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 三、加强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检查 (七)明确对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涵盖所有层级和所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范围;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等。 2.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公示情况。包括:是否在适当位置进行了公示;相关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 3.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情况。包括:是否制定了培训计划、方案;是否按照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是否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4.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是否将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考核贯彻落实到位等。 以上为企业建立齐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与要求,供参考!出处: 《华安问答5》 第一篇 , 第 11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