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37.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回答: 本标准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如停止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离开受限空间、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装、停止接电等。对动火作业还要求在 30min 内返回现场,方可继续动火作业,否则应对周围气体重新检测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案例】2015年10月19日,江苏某化工建设工程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业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与罐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中途脱岗,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37个问题
-
问题: 41.哪些作业属于同一作业区域上的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
回答: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常见类型有:
(1)在管廊上实施动火作业时,覆盖区域地面上有动土施工作业;
(2)吊装作业时其下方覆盖区域有人员进入或有其他作业进行;
(3)高处拆除作业时正下方有动火作业等。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1个问题
-
问题: 43.为什么要规定作业完毕后,必须清理、整理现场,将临时挪用的设施恢复原状?
回答: 实施作业过程中,可能会临时拆除或暂时移动妨碍作业的设施,如动火作业时需将窨井封盖、受限空间作业时需拆开储罐顶部的通气孔、吊装作业时需拆除旁边的护栏等。作业完毕必须及时恢复相关设施到作业前的状态,避免这些设施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如盛装可燃液体的储罐在实施了受限空间作业时,拆开了顶部通气孔,作业完毕未恢复封闭,在这种情况下进料,就有可能造成物料与空气接触引起爆炸事故。吊装时拆除护栏造成的防护缺失也可能造成人员高处坠落。
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材料堆放有序,也可以避免施工后由于废料没有及时清理而造成交叉污染及安全隐患,保持各类设备设施功能的完整性。“工完、料净、场地清”一直是企业检维修作业需坚持的基本原则。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3个问题
-
问题: 48.企业内设的实验室、中试装置的特殊作业应如何参照本标准进行管理?
回答: 在企业的中试装置开展特殊作业,应严格按照本标准执行。在实验室室内开展的动火作业,应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参照本标准执行,企业可在相关管理制度中做出要求。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8个问题
-
问题: 49.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如何按照本标准做好作业管理工作?
回答: 仅有仓库存储的经营企业不涉及储罐区,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基本为桶装或袋装,存储在仓库内,库外一般不存在可燃气体。因此在库外部(不含管廊)进行的动火作业应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参照本标准进行,而在仓库内部进行的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本标准要求。其他特殊作业不分室内外,均应严格执行本标准。
【案例】 发生在2020年8月4日的贝鲁特港口爆炸事故,就是人在存放2750 t 硝酸铵和大量烟花爆竹的仓库内动火,未清理库内可燃物质,引起重大爆炸事故。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9个问题
-
问题: 50.汽车加油、加气站是否适用于本标准?
回答: 汽车加油、加气站的经营是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因此其开展动火、入罐清理等特殊作业应执行本标准。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50个问题
-
问题: 52.本标准中对于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气体分析要求“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较大的设备”如何界定?
回答: 这不能一概而论。设备内如果有填料等,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取样点;如果是全部直接连通的设备,结合设备内部空气流动情况,介质情况(密度比空气大,还是比空气小),综合考虑是否视为较大设备。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52个问题
-
问题: 1.本标准中,动火作业是如何定义的?
回答: 本标准给出的“动火作业”定义是: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进行的作业。本标准中定义的动火作业不包括实验室、办公室等区域出现的明火作业情况。企业在相关管理制度对此可做出明确的要求。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个问题
-
问题: 2.动火作业定义中的“禁火区”就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吗?
回答: “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企业将生产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全部列为禁火区,所以禁火区包括“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2个问题
-
问题: 3.动火作业除了本标准中规定的那几种情形外,还可能有哪些作业应该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回答: 判断是否属于动火作业,对照燃烧三要素来看,其核心要素实际就是看能否构成点火源这一要素特点。除本标准中定义的情况外,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应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1)在禁火区内通过物体击打产生火花或高温碎屑。
(2)非防爆工具敲击产生火花、工具破拆产生火花。
(3)因受热传导产生高温表面、用电作业时因高电阻产生高温表面以及未直接产生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高温热表面的情况。如 PVC 管材焊枪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高温热表面,虽无明火产生,但如在禁火区内操作使用该设备,也属于动火作业。
(4)爆炸危险区域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
(5)使用十字镐在禁火区内进行地面破拆时敲击出现火花。
(6)管道保温作业时使用非防爆电动螺丝刀固定保温铝皮。
【案例】1976年4 月 20日,上海某县化肥厂一名检修车间主任和一名电工检修合成塔电加热丝,将合成塔小盖打开后,当用小铁榔头敲击时引起氨气爆炸,造成2人死亡。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3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