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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7.特级动火作业是如何界定的?
回答: 本标准规定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或储存场所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以及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均按照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生产装置区、罐区、仓库等)内所有运行状态下的涉及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上的直接动火作业(含带压不置换动火),二是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停运但设备、管道内介质没有清空、置换、吹扫合格的,按处于运行状态下对待,此时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属特级动火。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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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8.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公用工程管道(比如循环水、氮气等)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几级?
回答: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实施动火作业的管道为循环水、氮气等公用工程管道,不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明火及焊渣仍会对周围的易燃易爆介质造成危险。根据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该作业属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因此该作业仍属于特级动火作业。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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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9.企业某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但罐区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在罐区防火堤内动火,属于几级动火作业?
回答: 该罐区内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即罐区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按照本标准对动火作业的分级方式,该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应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如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性相对较大,该罐区的动火作业建议升级管理。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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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0.某些企业在动火分析时将可燃气体浓度小于10% LEL 作为满足动火作业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回答: LEL 为可燃气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它不是一个单位,而是一个具体的数值,每种可燃气体(蒸气)的 LEL 均不一样。经过换算后发现,实际工作常见的大部分可燃气体(蒸气)的10% LEL,能满足本标准确定的气体(蒸气)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但仍有部分不能满足要求。所以应执行本标准的可燃气体分析合格标准。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可燃气体(蒸气)检测分析时,检测仪显示数值的单位为(%LEL)的,应结合本标准气体分析合格标准进行数值换算。
表2列出了部分物质的10%LEL情况。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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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1.在横穿不同区城的同一管道(管道已隔离置换)不同部位上动火作业,应该如何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回答: 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于此类作业,动火作业分级可能是二级、一级,也可能是特级。对于管道横穿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料罐区,在防火堤内管道部位上动火则应属于特级动火,其他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上动火为一级动火,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动火为二级动火。但如果在管道不同部位动火,建议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动火作业的级别。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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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2.在易燃易爆储罐区内动火作业,当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带料正常运行时,动火作业应按几级管理?
回答: 对于此类作业,尽管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在带料运行,且存储的是易燃易爆物料,该罐区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如果该罐区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在该罐区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上的动火作业属特级动火作业,在罐区防火堤内的其他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如果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则罐区防火堤内所有的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作业。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2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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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3.为什么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规定为8h?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起?作业期间中断的时间是否计算在8h 之内?
回答: 通常危险化学品企业多为连续化或间歇式生产工艺装置,采用倒班制进行生产作业,一个生产班次通常为 8h。为减少因交接班等不稳定因素导致的作业环境和人员变化带来的作业风险,尽量将一次动火作业控制在一个生产班次范围中,因此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 8h,对有效期内未完成作业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本标准提供的动火作业票样票中列出了“作业申请时间”“气体取样分析时间”和“动火作业实施时间”“审批时间”四个时间点,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应从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正式动火开始时间)开始算起。
作业期间可能存在的中断时间(如就餐时间等)应计算在8h 之内,因作业期间中断时间很难在作业票中准确记录。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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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4.为什么要规定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回答: 根据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研究结果,企业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等时间段内工作时,由于社会和家庭等外部因素对员工心理的影响,容易出现倦怠心理、疲劳心理和疲惫状态,开展特殊作业的员工易出现反应迟钝、状态疲惫等情形,而这种状态在进行特殊作业时人员操作容易出现失误,风险相对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另外,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厂技术管理人员较少,一旦发生险情,容易出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现象,夜间作业时因场地照明不善,也给应急救援带来不便。此外,如遇恶劣天气、工况不稳等情况,也容易导致在作业期间出现突发情况,进而改变现场作业情况,打乱原有作业计划,影响作业安全。本标准规定上述时间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的目的也是让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审批人员从严把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精心作业,杜绝险情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可通过优化管理,尽量不要把动火作业安排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等特殊时间,确保生产、作业双安全。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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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5.哪些日期属于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有没有统一时段规定?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节假日休假安排可确定全年节假日时间;正常情况下周六、周日属于公休日,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有自定休息日情况的。企业自定的休息日为该企业的公休日,比如企业自定周六正常工作、周日休息,则周日为公休日,如企业自定周六、周日工作,周一、周二休息,则周一、周二为公休日。企业自定休息日的,应在本单位有关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夜间的起止点,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以太阳落山算起。由于我国地域较广,东西部地区经度跨度较大,无法统一界定“夜间”时间节点,且同一地区,冬季和夏季太阳落山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各地、各企业根据所处地域特点具体确定,也可参考企业夜班上班时间或参考当地日落时间,把握好户外工作场所的照度能否满足作业需要及作业人员体力体能等因素。
其他特殊情况也因地而异。全国性的重大活动适用于所有企业,区域性的重大活动适用于所涉及的区域,如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节假日等。其他还有如恶劣天气、极端环境等都属于特殊情况。
对于如何具体界定夜间和特殊情况,企业应在相关管理制度中进行明确。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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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6.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是否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回答: 参照本标准第5.1.2条特级动火的定义,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应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尽量在仓库外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时可通过将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搬出仓库的方式来降低动火作业的等级。
出处: 《应用问答1》 二、动火作业 , 第 16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