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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本标准与GB 30871-2014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改变?
回答: 本标准与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相比,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1)界定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中的特殊作业”调整为“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储存)企业,以及化工及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特殊作业”;
(2)重新定义了“易燃易爆场所”,并将其改称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重新确定了动火作业范畴,将“在禁火区内使用喷砂机作业”划入动火作业定义范畴;
(4)引入了“能量隔离”的概念;
(5)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
(6)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规定了监护人需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要求;
(7)调整了动火作业分级的叫法,将GB 30871—2014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
(8)加强了对安全作业票的管理力度,将一些推荐性要求上升为强制性条款;
(9)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10)规定了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的要求;
(11)提出了特级动火作业和受限空间内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
(12)规定了一张盲板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抽(堵)作业的要求;
(13)提出了动土作业挖掘深度超过1.2m,且可能存在一定危险物料积聚时,应执行受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的要求;
(14)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15)对安全作业票的内容设置及管理要求也进行了适当修正。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3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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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 .特殊作业与危险作业是一样的吗?
回答: 本标准规定了列入特殊作业的八种作业类型,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盲板抽堵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与断路作业。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提出了关于“危险作业”的相关要求,“危险作业”是指操作过程安全风险较大,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安全事故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作业。一般包括:
(1) 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规定的八项特殊作业;
(2)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
(3)安全风险较大的设备检维修作业等。
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属在正常生产运行状态下的常规作业类型,作业程序较为固定,一般可以通过制定并严格执行作业规程来完成。储罐切水、液化烃充装等危险作业由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作业许可。
因此,危险作业范围更加广泛,包含了特殊作业。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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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4.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回答: 一项检修工作如果同时涉及多种特殊作业,如在管廊上进行电焊作业,可能同时涉及高处作业、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则可以结合这项检修工作,做总体的安全交底,不必单独针对每一项特殊作业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14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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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9.在现有厂区空地内进行大型技术改造、开展新项目的基本工程建设,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
回答: 当在企业生产厂区内同时存在现有装置生产运行和新项目基本建设情况时,在特殊作业管理方面,除了本标准外,还有 GB/T 50484一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HG/T 20201—2017《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JG J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SH 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
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适用于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化纤、化肥等建设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它包括了本标准规定的八大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HG/T 20201——2017《化工工程建设起重规范》适用于化工工程建设安装工程的起重施工,它主要是介绍了起重作业的技术操作要求。
JGJ 80—201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作业,同时也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它更加突出高处作业中的技术要求。
SH 3536—2011《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程项目新建、改扩建、检修和拆除工程时的起重施工,它主要是介绍了起重作业的技术操作要求。
在企业实施特殊作业时,究竟采用哪个标准规范,需根据具体作业类型和作业时段、作业环境确定。
对新、改、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动火作业,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情况下,可以按照GB/T 50484—2019《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执行:
(1)基本建设项目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
(2)在地面动火时,作业区域面向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一侧已采用高度不低于2m的彩钢围挡等形式予以遮挡;在高处作业时,应预先进行风险分析,并加强动火作业时的气体检测工作;
(3)作业区域距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距离不小于30m。
对新、改、扩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其他特殊作业,在确保建设项目与现有生产工艺系统完全隔离的情况下,可按照GB/T 50484—2019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要求执行。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19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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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为什么需要分别办理相关联的安全作业票?
回答: 在企业从事特殊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多种作业类型。如在受限空间内动火,可能会涉及受限空间、动火和临时用电等作业;在管廊上焊接管道涉及高处、动火和临时用电等作业类型;在高大塔器里拆卸部件可能还会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动火作业多种作业类型等。
每种作业存在的风险是不同的,所采取的风险管控措施也不一样。在本标准附录提供的安全作业票中明确了各种作业需要识别的风险及防控措施。当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时,分别办理相关联安全作业票的目的就是将各种可能的风险全部识别和管控到位。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20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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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5.为什么要求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回答: 在动火作业时,焊渣飞溅,会波及动火点周围区域。如果作业现场存在的坑、井、沟、孔洞等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一旦坑、井、沟孔洞内有沉积的油污或积聚的易燃易爆气体,则可能会因动火作业产生的火花而发生火灾或爆炸。油污受热也可能有油气产生,当达到爆炸浓度时也会引发爆炸。
另外,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往往更多地关注作业部位,而忽视对头顶、脚下或周边设施的关注,这些坑、沟会对作业人员的安全造成影响,如发生作业人员失足滑跌、磕碰、踏空等现象,造成人员伤害。
对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采取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用阻燃的灭火毯覆盖;
(2)用沙土临时填实;
(3)非火灾爆炸场所可采用钢板或水泥盖板予以覆盖;
(4)清理坑、井、沟内的易燃物;
(5)在坑、井、沟外设置牢固的护栏;
(6)填充孔洞;
(7)充水隔离等。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2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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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8.对于涉及粉尘环境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回答: 本标准中没有给出粉尘环境下特殊作业粉尘浓度合格的标准,涉及可燃性粉尘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满足以下安全作业条件:在具有火灾爆炸性粉尘环境下作业,应首先对粉尘进行清理、增湿,尤其是要关注粉尘容易积聚的部位,避免形成爆炸性粉尘环境。粉尘要采取除尘措施,防止扬尘形成爆炸性环境。按照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 范围内的可燃性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并加强通风。另外,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穿防静电工作服。本标准未对可燃性粉尘环境动火作业前需要做粉尘浓度分析做出明确要求。
在粉尘环境下从事其他特殊作业,应尽可能保持作业场所清洁少尘,采用增湿、覆盖措施避免扬尘,同时考虑作业人员的身心健康,佩戴防尘口罩等进行作业。
【案例】2014年4 月16 日,江苏某化工公司在硬脂酸造粒塔底部锥体上进行焊接作业时,造粒系统内的硬脂酸粉尘发生爆炸。事故原因之一是企业风险识别不到位,未能认识到硬脂酸粉尘的燃爆风险。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28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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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5.为什么要强调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工作?
回答: 监护人在特殊作业过程中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与作业实施人一起,共同确保作业过程安全。作业期间监护人离开现场,就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人的职责。
本标准特别规定监护人在监护期间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就是针对部分企业随意安排监护人,不能专心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提出的严格要求。要求监护人必须专心做好监护工作,不能兼做它事。
【案例】2017年2月17日,吉林某石化公司作业人员在安装原料水罐远传液位计动火作业中,引爆罐内可燃气体,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就是车间动火监护人擅自离开动火现场,未落实动火作业的属地监护人职责。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35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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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37.如何有效执行本标准规定的“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回答: 本标准第 4.10条规定了“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的要求,就是要求监护人员认真履行监护职责,无故不得离开作业现场。确实需要离开作业现场的,应要求作业人员暂停作业,如停止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的人员离开受限空间、停止拆卸盲板、停止吊装、停止接电等。对动火作业还要求在 30min 内返回现场,方可继续动火作业,否则应对周围气体重新检测分析。收回工作票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还是要求强制中止作业,避免在缺乏监护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如果监护人确需离开作业现场,也可由其他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监护人来接替行使监护人职责,但必须做好相关的交接工作,并在安全作业票中做好相关的记录。
【案例】2015年10月19日,江苏某化工建设工程公司发生一起一氧化碳、硫化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原因之一是入罐作业人员未佩戴空气呼吸器,不能与罐外监护人随时保持联系,监护人中途脱岗,没有起到监护作用。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37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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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41.哪些作业属于同一作业区域上的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
回答: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种在同一个区域同时施工称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常会有上下立体交叉的作业。因此,凡在不同层次中,处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作业,属于交叉作业。常见类型有:
(1)在管廊上实施动火作业时,覆盖区域地面上有动土施工作业;
(2)吊装作业时其下方覆盖区域有人员进入或有其他作业进行;
(3)高处拆除作业时正下方有动火作业等。
出处: 《应用问答1》 一、通用部分 , 第 41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