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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b条
5.5.2.1b/nb)氢气系统:/n1)电解厂房、合成盐酸操作室、氢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氢气的区域应设置固定/n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SH3063—1999;/n2)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设置放空管,放空管高度及要求应符合/nGb4962;/n3)氢气生产的厂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n4)有可能泄漏氢气的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n5)从事氢气操作人员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n6)氢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设施设置消除静电设施,应符合HGT20675—1990或/nSH3097—2000;/n7)氢气系统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n8)氢气系统应设置自动放空安全水封及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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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5.2.1条
5.5.2.1安全设施 企业应按照AQ 301 3--2008第5.5.2.1、第5.5.2.2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还应至少包括:a)造气系统1)煤气化①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②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③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爆破片, 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④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2)重油气化①应设置重油气化在线氧含量分析报警仪,自动放空联锁设施; ②应设置喷嘴冷却水出口超温报警及事故水箱设施;③应设置氧气管止逆阀和加氮气保护设施; ④应设置入炉重油流量低限报警联锁停车设施;⑤应设置气化炉超压报警设施; ⑥应设置煤气中氧含量超标报警设施; ⑦应设置煤气出急冷室温度超标报警设施; ⑧应设置油罐液位、温度指示仪、高限报警、静电接地设施;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等设施; ⑨气化系统联锁装置中,重油入炉阀、氧气人炉阀、煤气出口总阀应选用气开式调 3)天然气转化①应设置二氧化碳吸收塔液位低限报警及联锁脱碳、合成停车设旋; ②应设置天然气总管安全阀及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③应设 置高压蒸汽包液位低限报警及流量低限、液位低限同时存在时联锁合成氨停车;④应设置一段转化炉炉膛负压高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装置,现场设置联锁声光报警设施;设置环形蒸汽灭火管线; ⑤应设置一段转化炉引风机油泵润滑油压低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⑥应设置二段转化炉空气流量低限联锁转化紧急停车设施。 4)气柜 ①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 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 ③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设施。 b)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 4)高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5)应独立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阀或防爆片; 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低限报警设施。c)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d)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淋设施; 4) 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限报警设施;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e尿素系统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f)其他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6) 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 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部投入使用。10) 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 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的安全泄压设施;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15) 厂区应按照GB50057及GB 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GB 622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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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2.1.18条
12.1.18 精苯区域应设人体静电导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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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2.2条
化工企业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的在汽车栈台、铁路栈台操作平台梯子入口处,储罐的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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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17)第5.2.2条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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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第14.3.3条
外浮顶储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 外浮顶储罐的自动通气阀、呼吸阀、阻火器和浮顶量油口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滑板式机械密封时,钢滑板与浮顶之间应做电气连接,沿圆周的间距不宜大于3m。
3 二次密封采用Ⅰ型橡胶刮板时,每个导电片均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4 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横截面不小于10mm2镀锡软铜复绞线。
5 外浮顶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可兼作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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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条
装置、罐区入口踏步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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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2.2条
罐顶取样口设静电释放夹,与人体静电释放器且与罐体进行有效连接后接入接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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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4条4.2.10条:①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②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的入口处,应设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人体静电消除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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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 13348-2009)第3.7.3条
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梯扶梯入口与采样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及悬梯口处、装置区采样口处、码口入口处等作业场所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