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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2.5.4 条
6.1.2.5.4 没有内部释放源设备的安装,在出现保护气体故障时,应满足表 9 的要求。有内部释放源的设备安装应按照制造厂说明书进行,万一出现保护气体故障,应发警报并采取纠正措施保证系统的安全。注1:如果报警,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整个系统供气;注2:如果自动断电引起更大的危险,应采取其他措施,例如加倍供应保护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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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7.1.3.1.10条
7.1.3.1.10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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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5.2.2条
5.5.2.2 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n1) 宜按照SH3063-1999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n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的控制室或操作室;/n2) 按照 GB50351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n3) 宜按照SH9037-2000在输送易燃物料的设备、管道安装防静电设施;/n4) 按照 GB50057在厂区安装防雷设施;/n5)按照 GB50160、GB50140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n6)按照 GB50058设置电力装置;/n7)按照 GB11651配备个体防护设施。/n8)厂房、库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GB50106;/n9)在工艺装置上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和/或报警安全联锁/n装置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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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5.4.1条
5.5.4.1 企业操作人员应掌握工艺安全信息,主要包括:/n1) 化学品危险性信息:/n(1) 物理特性;/n(2) 化学特性,包括反应活性、腐蚀性、热和化学稳定性等:/n(3) 毒性;/n(4) 职业接触限值;/n2) 工艺信息:/n(1) 流程图;/n(2) 化学反应过程;/n(3) 最大储存量;/n(4) 工艺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安全上下限值;/n3) 设备信息:/n(1) 设备材料;/n(2) 设备和管道图纸;/n(3) 电气类别;/n(4) 调节阀系统;/n(5) 安全设施(如报警器、联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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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5.4.2条
5.5.4.2 企业应保证下列设备设施运行安全可靠、完整:/n1) 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包括管件和阀门;/n2) 泄压和排空系统;/n3) 紧急停车系统;/n4) 监控、报警系统;/n5) 联锁系统;/n6) 各类动设备,包括备用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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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 3013-2008)第5.8.2.4条
5.8.2.4 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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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第3.1条
3.1 标志要素/n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以文字和图形符号组合的型式,表示化学品在工作场所所具的危险性/n和安全注意事项。标志要素包括化学品标识、理化特性、危险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n明、防护用品说明、资料参阅提示语以及报警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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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第3.2.8条
3.2.8 报警电话/n填写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的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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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a条
5.5.2.1a/n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1、第5.5.2.2条款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台账,配置安全设施:/na)氯气系统应符合Gb11984,做到:/n1)设置防止氯气泄漏的事故氯气吸收装置(以下简称吸收装置),吸收装置保证随时处理装置开停车、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排放的氯气;吸收装置至少具备处理30min生产装置满负荷运行产出的氯气能力;/n2)氯气系统安全水封设施的排空口应引至吸收装置;/n3)离子膜生产工艺氯气系统设置异常情况下向吸收装置排放氯气设施;/n4)有可能出现氯气泄漏的生产装置区域位置,安装与吸收装置连接设施。吸入端采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并可移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的长度、直径大小与数量应根据可能泄漏的氯气量和泄漏点位置确定,保证生产装置区域泄漏的氯气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n5)液氯储罐罐区、液氯重瓶仓库宜采用封闭式建筑物。建筑物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连接设施。吸入端采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并可移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的长度、直径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可能泄漏的氯气量和泄漏点位置确定,保证相应的区域内泄漏的氯气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n6)氯气系统安装的安全阀放空管线应引至吸收装置;/n7)液氯钢瓶充装区域应设置液氯钢瓶泄漏紧急处理设施;/n8)液氯钢瓶充装计量器具应设置超装报警和液氯自动切断装置;/n9)汽车罐车充装:应设置防超装和报警设施、充装管线自动切断装置;配备电子衡器,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计量和复检;配备超装汽车罐车卸车的设施;/n10)液氯储罐、计量槽、汽化器等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将压力、液位、温度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或操作室;/n11)液氯储罐氯气输入、输出管线上分别设置双切断阀;/n12)液氯储罐罐区围堰应满足Gb50351;/n13)至少保留一台最大容积的空液氯储罐作为事故备用罐;/n14)电解厂房、液氯储罐区、氯气干燥、氯气液化、液氯气化、液氯充装、氯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氯气的单元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SH3063—1999;/n15)配备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活动扳手、手锤、克丝钳、竹签、木塞、铅塞、铁丝、铁箍、橡胶垫、瓶阀处理器、密封用带等氯气堵漏器材,应满足Gb11984;/n16)至少配备两套重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n17)至少配备两套轻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n18)配备一定数量用于从事氯气紧急作业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放置在适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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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b条
5.5.2.1b/nb)氢气系统:/n1)电解厂房、合成盐酸操作室、氢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氢气的区域应设置固定/n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SH3063—1999;/n2)氢气贮罐的放空阀、安全阀和管道系统均设置放空管,放空管高度及要求应符合/nGb4962;/n3)氢气生产的厂房建筑应符合Gb50016;/n4)有可能泄漏氢气的建筑物入口处应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n5)从事氢气操作人员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护用品;/n6)氢气系统设备、管线等设施设置消除静电设施,应符合HGT20675—1990或/nSH3097—2000;/n7)氢气系统防雷设施应符合Gb50057;/n8)氢气系统应设置自动放空安全水封及蒸汽或氮气稀释灭火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