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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2.1a条
5.5.2.1a/n企业应按照AQ3013-2008第5.5.2.1、第5.5.2.2条款规定,建立安全设施台账,配置安全设施:/na)氯气系统应符合Gb11984,做到:/n1)设置防止氯气泄漏的事故氯气吸收装置(以下简称吸收装置),吸收装置保证随时处理装置开停车、正常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下排放的氯气;吸收装置至少具备处理30min生产装置满负荷运行产出的氯气能力;/n2)氯气系统安全水封设施的排空口应引至吸收装置;/n3)离子膜生产工艺氯气系统设置异常情况下向吸收装置排放氯气设施;/n4)有可能出现氯气泄漏的生产装置区域位置,安装与吸收装置连接设施。吸入端采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并可移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的长度、直径大小与数量应根据可能泄漏的氯气量和泄漏点位置确定,保证生产装置区域泄漏的氯气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n5)液氯储罐罐区、液氯重瓶仓库宜采用封闭式建筑物。建筑物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装与吸收装置连接设施。吸入端采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并可移动,非金属塑料弹性软管的长度、直径大小和数量应根据可能泄漏的氯气量和泄漏点位置确定,保证相应的区域内泄漏的氯气及时被导入吸收装置;/n6)氯气系统安装的安全阀放空管线应引至吸收装置;/n7)液氯钢瓶充装区域应设置液氯钢瓶泄漏紧急处理设施;/n8)液氯钢瓶充装计量器具应设置超装报警和液氯自动切断装置;/n9)汽车罐车充装:应设置防超装和报警设施、充装管线自动切断装置;配备电子衡器,对完成充装的罐车进行充装量的计量和复检;配备超装汽车罐车卸车的设施;/n10)液氯储罐、计量槽、汽化器等压力容器应设置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并将压力、液位、温度报警信号传至控制室或操作室;/n11)液氯储罐氯气输入、输出管线上分别设置双切断阀;/n12)液氯储罐罐区围堰应满足Gb50351;/n13)至少保留一台最大容积的空液氯储罐作为事故备用罐;/n14)电解厂房、液氯储罐区、氯气干燥、氯气液化、液氯气化、液氯充装、氯气压缩机或鼓风机房等可能泄漏氯气的单元应设置固定式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应满足SH3063—1999;/n15)配备六角螺帽、专用扳手、活动扳手、手锤、克丝钳、竹签、木塞、铅塞、铁丝、铁箍、橡胶垫、瓶阀处理器、密封用带等氯气堵漏器材,应满足Gb11984;/n16)至少配备两套重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n17)至少配备两套轻型防化服,放置在适宜的位置;/n18)配备一定数量用于从事氯气紧急作业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放置在适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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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5.1.2.3条
5.1.2.3 煤气发生站中央控制室应设有调度电话和一般电话,并设有煤气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煤气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主要自动控制调节装置、连锁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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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5.4.3.2条
5.4.3.2 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设备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n——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的蒸汽管;/n——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n——塔器的排油管应装阀门,油管浸人溢油槽中,其油封有效高度为计算压力加500mm;/n——电捕焦油器应遵守本规程5.1.3.10的有关规定。但电捕焦油器设在抽气机前时,煤气入口压力允许负压,可不设泄爆装置。在鼓风机后,应设泄爆装置,设自动的连续式氧含量分析仪,煤气含氧量达 1%时报警,达2%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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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3.3.8条
13.3.8 热风炉和熔盐炉,应设有温度计、防爆孔及温度、压力高报警联锁停炉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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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3.4.2条
13.4.2 粗酚、轻吡啶、重吡啶的蒸馏釜,应设有安全阀、压力表(或真空表)和温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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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3.11条
3.11 用氯设备(容器、反应罐、塔器等)设计制造,应符合压力容器有关规定。液氯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应符合压力管道的有关规定:/na) 氯气系统管道应完好,连接紧密,无泄漏;/nb) 用氯设备和氯气管道的法兰垫片应选用耐氯垫片;/nc) 用氯设备应使用与氯气不发生化学反应的润滑剂;/nd) 液氯气化器、贮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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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6.3.11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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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2.18条
6.2.18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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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3.8 条
6.3.8 液化烃、可燃气体储罐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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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钢制低温储罐技术规范》(GBT 50938-2013)第6.3.15条
6.3.15桩基础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n1基桩设计应根据经济合理性来确定,并应对桩型、桩径和桩长进行优化。/n2成桩方法及单桩承载力应通过现场试桩确定。/n3当单桩失效时,桩基础的设计应能对荷载进行重新分配。/n4桩与混凝土板之间的连接宜采用刚接。/n5当有爆炸荷载时,应计算爆炸荷载引起的水平力。/n6采用高架式基础底板时,应根据地震作用的大小确定是否需要采用“可拆卸”式隔振器。/n7采用高架式基础底板时,架空高度应根据温度计算确定。/n8罐壁到基础底板边缘间应向外放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