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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7.5条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少疏散净宽度不少于3.7.5表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少净宽度不宜少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少净宽度不宜1.40m,门的最少净宽度不宜少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少净宽度不应少于1.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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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7.6条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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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8.6条
3.8.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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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3.8.7条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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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3.6条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n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 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n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且开口宜均匀布置。/n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n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n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井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n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n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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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4条
5.4.4?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肘,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n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n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n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n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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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7条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 内时 ,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n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不应少于2个 ,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n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n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n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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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10条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n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n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n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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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11条
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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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5.1条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