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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1.1.2.2.3条
6.1.1.2.2.3 阻燃性能:固定布线电缆的阻燃性能应符合GB/T18380. 1~18380. 3-2001要求, 除非电缆埋在地下、充砂导管内或采取其它防止火焰传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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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规范》(AQ 3047—2013)第4.4条
4.4 标志大小/n通常情况下,横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80 cm×60 cm,竖版标志的大小不宜小于60 cm×90 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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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3016-2008)第5.5.4.2条
5.5.4.2/n安全工艺参数应满足下列指标:/na)进入电解槽盐水无机铵含量≤1mg/L,总铵含量≤4mg/L;/nb)氯气总管中含氢≤0.004(体积分数);/nc)氯气液化尾气中含氢≤0.04(体积分数);/nd)液氯产品纯度≥0.996(质量分数),含水≤0.0004(质量分数),三氯化氮含量≤0.00004/n(质/n量分数);/ne)液氯的充装压力≤1.1MPa;/nf)液氯钢瓶充装系数为1.25kg/L,液氯罐车充装系数为1.20kg/L;/ng)液氯储槽、计量槽、汽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得超过容积量的8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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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7.2.14条
7.2.14气瓶充(灌)装结束应配戴限瓶帽,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应在充(灌)装后的气瓶(或集装架)上粘贴符合GB16804《气瓶警示标签》和充(灌)装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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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6.2.1.7条
6.2.1.7 煤气分配主管可架设在厂房墙壁外侧或房顶,但应遵守下列规定∶/n——沿建筑物的外墙或房顶敷设时,该建筑物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n——安设于厂房墙壁外侧上的煤气分配主管底面至地面的净距宜大于4.5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穿过墙壁引入厂房内的煤气支管,墙壁应有环形孔,不应紧靠墙壁;/n——在厂房顶上装设分配主管时,分配主管底面至房顶面的净距一般不小于800mm;外径500mm以下的管道。当用填料式或波形补偿器时,管底至房顶的净距可缩短至500mm。此外,管道距天窗不宜小于2m,并不应妨碍厂房内的空气流通与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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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6.2.1.12条
6.2.1.12 热煤气管道应设有保温层,热煤气站至最远用户之间热煤气管道的长度,应根据煤气在管道内的温度降和压力降确定,但不宜超过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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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8.2.11条
8.2.11两条引入混合的煤气管道的净距不小于800mm,敷设坡度不应小于0.5%。引人混合站的两条混合管道,在引入的起始端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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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1.4条
10.1.4 炉子点火时,炉内燃烧系统应具有一定的负压,点火程序应为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不应先给煤气后点火。凡送煤气前已烘炉的炉子,其炉膛温度超过1073K(800℃)时,可不点火直接送煤气,但应严密监视其是否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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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2.13条
10.2.13 装煤车与炉顶机、焦两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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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1.1.15条
11.1.15 电捕焦油器电瓷瓶周围宜用氮气保护,绝缘箱保温应采用自动控制。绝缘箱温度设自动报警并与电捕焦油器联锁停机∶/na) 未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100℃报警,温度低于90℃时自动断电;/nb) 采用氮气保护的绝缘箱,温度低于80℃报警,温度低于70℃时自动断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