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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3.2条
5.3.2?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n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n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n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n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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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3.4条
5.3.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n1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2 ; /n2 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2 : /n3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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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3.6条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n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 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n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且开口宜均匀布置。/n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n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n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井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常闭式自然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n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n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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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7条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 内时 ,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n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不应少于2个 ,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n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n4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n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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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8条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 /n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n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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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12条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n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n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O.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n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n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n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n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n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n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n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n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 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10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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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13条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n2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n3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n4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n5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n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n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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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5.4.17条
5.4.17?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n2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不大于1m3的瓶组间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n3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总容积大于1m3、不大于4m3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4.17的规定; 4 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n5 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n6 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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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1.7条
8.1.7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n规定:/n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n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n3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晌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n4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n5 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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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8.1.13条
8.1.13 有关消防系统及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等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