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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3条
氧气压缩机间、 净化间、 氢气瓶间、 储罐间、 低温液体储槽间、 汇流排间,均应设有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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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7条
制氧站房或液氧气化站房和灌氧站房, 当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5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并应通过走廊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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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8条
氧气储气囊间、 氧气压缩机间、 灌氧站房、 氧气实瓶间、 氧气储罐间、 净化 间、 氢气瓶间、 液氧储槽间、 氧气汇流排间等房间相互之间, 以及与其他毗连房间之间,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 0h 的不燃烧体墙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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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19条
氧气压缩机间与灌氧站房, 以及净化间、 氧气储气囊间、 氧气储罐间、 液氧储槽间与其他房间之间的隔墙上的门, 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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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0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7.0.6条
氧气厂(站、车间)、制氢站、气化站房的主要生产车间和汇流排间,其围护结构的门窗,应向外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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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1条
设置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 应符合 GB 50058 的规定。 制氢间、 氢气压缩机间、 氢气瓶库和催化反应炉部分属 1 区爆炸危险区。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 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组间按 21 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灌氧站房、 氧气储气囊间按 22 区火灾危险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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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2条
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的非阻燃电缆应涂阻火涂料。 电缆沟不准与其他管沟相通, 应保持通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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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3条
透平氧压机和用于输配的多级离心液氧泵, 应设防护墙(罩) 与周围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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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4条
氧气厂(站、 车间) 内的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建筑物、 液氧气化站房和氧气汇流排间, 严禁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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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4.6.26条《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8.0.7条
氧压机、液氧泵、冷箱内设备、氧气及液氧储罐、氧气管道和阀门、与氧接触的仪表、工机具、检修氧气设备人员的防护用品等,严禁被油脂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