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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1.1条
3.1.1油品生产和贮运设旅、管道及操作工具等应釆取静电接地措施.当它们与防雷、电气保护接地 系统共用时,不再采用単独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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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1.2条
3.1.2静电导体与大地间的总泄漏电阻值在通常情况下应不大于1MΩ.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 电阻值不宜大于100Ω,在山区等土壤电阻率较高的地区,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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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11.0.17 条
11.0.17氧气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处或无分支管道每隔80m?100m处,以及与架空电力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
2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3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
4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
5每对法兰或螺纹接头间应设跨接导线,电阻值应小于0.03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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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范》(HG/T 20513-2014)第5.3.1条
《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 3081-2003)第2.4.1条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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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4.1.1条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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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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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3.2、5.3.3条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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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5.2.2条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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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2010)第7.13.1条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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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18)
冷氢化硅粉输送管道、储罐应设置氮气保护和静电接地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