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1.11条
9.1.11有毒化学品仓库及剧毒作业区出入口外,应在易取放处设置不少于3套有效的应急用空气呼吸器和化学防护服,并配备快速检测仪器。同时,应配备防止有毒化学品扩散的设备或措施。剧毒作业区配备的应急个体防护设备数量应不少于作业区内人数。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2.5条
9.2.5企业应按GBZ158的要求,在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中明显的位置应设置警示标识及相应说明;化工装置中的转动设备、提升设备、自动或遥控的设备,其周围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3.2条
9.3.2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换岗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前应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防尘防毒知识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3.3条
9.3.3接触尘毒作业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被明确告知所从事工作的职业危害性,并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中体现告知内容。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5.2条
9.5.2企业应依据GBZ188的有关规定,建立接触尘毒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制度,进行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6.1条
9.6.1接触尘毒作业岗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说明有害物质危害性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的指示牌。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6.2条
9.6.2 尘毒作业区域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紧急淋浴器和洗眼器、急救药品和装备。
-
《 焦化行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T 4219-2012 ) 第9.6.3条
9.6.3产生粉尘、毒物的作业场所、过程、设备,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中毒事故,按AQ/T9002 的要求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6.2条
6.2标志牌的材质安全标志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作,一般不宜使用遇水变形、变质或易燃的材料。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08)第9.1条
9.1标志牌应设在与安全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志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部件)附近的醒目处。激光产品和激光作业场所安全标志的使用见附录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