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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1条及附录C的要求,建立二氧化碳检查称重记录。
中央控制室机柜间二氧化碳灭火器无称重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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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4.2.11及5.3.1条的要求,及时送修并采取保护设施。
厂房北侧二氧化碳灭火器喇叭口损坏,直接放置在地面上无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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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3.2条的要求,及时送修。
10KV配电室,干粉灭火器,维修日期为2016年5月,超出维修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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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2条的要求,至少每半月检查一次。
加氢装置南侧灭火器检查周期为每月1次,检查频次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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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第8.10.1条的要求,配置干粉灭火器。
液化石油气罐区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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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3.2.1条款: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
灭火器直接放置到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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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第5.2.1、5.2.2条
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锅炉房等重点场所应每半月检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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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8.11.7条、《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6.0.5条
烷基铝类储存仓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干砂、蛭石、D类干粉灭火器等灭火设施。干粉灭火系统当采用气动动力源时,应保证系统操作与控制所需要的气体压力和用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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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査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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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6.3条
6.6.3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