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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履行在岗在位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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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 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制定月度个人安全行动计划,并对安全行动计划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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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中评审标准2.3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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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7〕29号)第三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93号)评审标准2.3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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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第九条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每年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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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十五条
1.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
2.企业应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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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合格证,定期参加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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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依法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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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 号)
企业应明确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包保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宜由企业层面技术、生产、设备等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单位(分厂)层面有关负责人担任;操作负责人应由重大危险源生产单元、储存单元所在车间、单位的现场直接管理人员担任,例如车间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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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应急厅〔2021〕12 号)
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的安全包保履职记录,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认真履行《办法》规定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总结;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检查、管理情况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