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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3.5条
3.5动火 hot work/n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等明火及形成赤热表面的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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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1.11条
4.1.11供氢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不得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设供氢站,并应按GB 50016的规定对站内的爆炸危险场所设置泄压设施。当实瓶数量不超过60瓶或占地面积不超过500m2时,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用氢厂房或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非明火作业的丁、戊类厂房毗连,但毗连的墙应为无门、窗及洞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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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2.1条
4.2.1作业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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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2.2条
4.2.2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符合GB12014规定的阻燃、防静电工作服和符合GB4385规定的防静电鞋。工作服宜上、下身分开,容易脱卸。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电子设备进入爆炸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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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2.3条
4.2.3作业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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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2.5条
4.2.5作业人员应无色盲、无妨碍操作的疾病和其他生理缺陷,且应避免服用某些药物后影响操作或判断力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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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3.2条
4.3.2氢气系统停运后,应用盲板或其他有效隔离措施隔断与运行设备的联系,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惰性气体(其氧气体积分数不得超过3%)进行置换吹扫。动火作业应实行安全部门主管书面审批制度。氢气系统动火检修,应保证系统内部和动火区域的氢气体积分数最高含量不超过0.4%。检修或检验设施应完好可靠,个人防护用品穿戴符合要求。防止明火和其他激发能源进入禁火区域,禁止使用电炉、电钻、火炉、喷灯等一切产生明火、高温的工具与热物体。动火检修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置换吹扫应按照第5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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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3.6条
4.3.6氢气系统检修或检验作业应制定作业方案及隔离、置换、通风等安全防护措施,并经过设备、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批。未经安全部门主管书面审批,作业人员不得擅自维修或拆开氢气设备、管道系统上的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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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4.10条
4.4.10氢气管道、阀门及水封等出现冻结时,作业人员应使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进行解冻,且应带面罩进行操作。禁止使用明火烘烤或使用锤子等工具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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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4.15条
4.4.15加氢反应器及其管道因在高温高压环境下使用氢气,加氢反应器及其管道的材质应符合SH3059的要求。加氢反应器运行期间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确保反应温度和压力平稳,避免出现飞温和超压过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外观检查、定点测壁厚、定时测壁温、腐蚀介质成分分析;开、停工过程前应编制合理的开、停工方案,停工时增加适当的脱氢过程,避免紧急泄压、降温; 采取氮气气封、对反应器内壁采取无损检测、内壁宏观检查等方法,重点检查焊缝区、堆焊层及螺栓、螺母、垫圈和容器内外支承结构,必要时采取气密或水压试验等措施以确保加氢反应器的使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