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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2.1条
6.2.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应存在明火。当需要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审批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査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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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6.3条
6.6.3对于金属粉尘和与水接触可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粉尘,不应采用水基灭火器和水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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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9.0.5 条
9.0.5制氧间、氧气贮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等有火灾危险、爆炸危险的房间,其灭火器的配置类型、规格、数量及其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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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GB 30077-2013)第9.3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第5.2.3条
消防器材应满足下列要求:
1.消防柜内器材配备齐全,附件完好无损;
2.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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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热式焚烧炉(RTO炉)系统安全技术要求》(苏应急〔2021〕46号)第4.1.2条
4.1.2RTO炉系统的消防设计应纳入工厂的消防系统总体设计,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的设计和消防栓的布置应符合GB50016等相关规范的规定;应按照GB50140的规定配置移动式灭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