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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3.14条
6.3.14开启气瓶阀门时,作业人员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缓慢开启气瓶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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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4.7条
6.4.7氢气罐检修或检验作业应参照4.3.2、4.3.6要求执行。进入罐内作业应佩戴氧含量报警仪,同 时应有人监护和其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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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5.11条
6.5.11进入氢气柜检修应排净水封内応水,排水前应打开钟罩顶部的排空阀,其他检修作业可参照氢气罐6.4.6的要求。氢气柜静电接地设施可参照氢气罐6.4.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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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8.4条
8.4室内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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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4.1条
4.1 煤气工程的设计应做到安全可靠,对于笨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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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4.10条
4.10 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 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 30mg/m3(24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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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4.11条
4.11 应对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的人员才准上岗工作,以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煤气作业 人 员应每隔—至两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工健康监护卡片”,不符合要求者,不应从事煤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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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2.5条
10.2.5 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应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应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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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2.6条
10.2.6 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工作,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作业时,应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并应遵守下列规定∶/n——工作场所应备有必要的联系信号、煤气压力表及风向标志等;/n——距工作场所40m内,不应有火源并应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与工作无关人员应离开作业点40m以外;/n——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制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n——距作业点10m以外才可安设投光器;/n——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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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0.2.7条
10.2.7 在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2.1和10.2.2 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n——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应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n——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除应遵守10.1.2~10.1.3 的规定外,还应遵守∶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