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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4.2.5 条
4.2.5 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储罐(组)等储存设施,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厂房(生产设施)、办公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当受条件限制或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储罐(组)毗邻布置在高于上述厂房(生产设施)的阶梯上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厂房(生产设施)、办公或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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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3.2 条
5.3.2 液化烃、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宜露天布置或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厂房内;/n2 液化烃泵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的上方不宜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当其上方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的封闭式楼板隔离保护;/n3 当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上方布置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乙、丙类可燃液体设备时,封闭式楼板应为不燃烧材料的无泄漏楼板;/n4 液化烃泵及操作温度不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不宜布置在管架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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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5.10条
5.5.10 开停工或检修时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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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1.3 条
7.1.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应地上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内应采取防止可燃介质积聚的措施,在进出厂房(生产设施)处密封隔断,并做出明显标示;/n2 跨越道路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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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5.2条
10.5.2 洁净室内的排烟口及补风口应有防泄漏措施,与其相连通的排烟及补风系统的进出风口处应设防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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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6.1.1
6.1.1 氢气易通过多孔材料、装配面或密封面泄漏。氢气泄漏后将迅速扩散,导致可燃、可爆区域不断扩大,且扩散过程肉眼不可见。影响氢气泄漏扩散的主要因素包括泄漏位置、环境温度、环境风速、环境风向和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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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6.1.2
6.1.2 液氢和氢浆系统发生泄漏后,液氢和氢浆将迅速蒸发扩散,形成可见的可爆雾团,并可能导致系统形成负压而使周围空气进入系统冷凝而结冰,可能堵塞系统的管道、阀门等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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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6.4.1
6.4.1 氢液化过程温度急剧下降,可导致材料收缩。氢系统材料收缩程度不同,可能导致系统结构变形不协调,从而造成结构中应力增大或密封面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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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1
7.2.1 氢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 )失效 - 安全设计:1 )设置安全泄放装置、阻火器等安全附件;2 )设置单容错或双容错。b )自动安全控制:1 )远程实时监测系统的安全状态;2 )自动控制压力、流速等运行参数;3 )检测到氢泄漏时,设备应能自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关闭截止阀、开启通风装置、关停设备等。c )氢系统出现异常、故障或失灵时,报警装置应能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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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3.1.5
7.2.3.1.5固定式氢气储罐应设有压力表、安全泄放装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