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4.2 条
3.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1 条
4.1.1当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2 条
4.1.2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下列三级:
1ⅢA级为可燃性飞絮;
2ⅢB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ⅢC级为导电性粉尘。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3 条
4.1.3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1.4 条
4.1.4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应采取下列防止爆炸的措施:
1防止产生爆炸的基本措施,应是使产生爆炸的条件同时出现的可能性减小到最小程度。
2防止爆炸危险,应按照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特征釆取相应的措施。
3在工程设计中应先釆取下列消除或减少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产生和积聚的措施:
1)工艺设备宜将危险物料密封在防止粉尘泄漏的容器内。
2)宜采用露天或开敞式布置,或采用机械除尘措施。
3)宜限制和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并将可能释放爆炸性粉尘的设备单独集中布置。
4)提髙自动化水平,可釆用必要的安全联锁。
5)爆炸危险区域应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其中至少有一个通向非爆炸危险区域,其出入口的门应向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侧开启
6)应对沉积的粉尘进行有效地清除。
7)应限制产生危险温度及火花,特别是由电气设备或线路产生的过热及火花。应防止粉尘进入产生电火花或高温部件的外壳内。应选用粉尘防爆类型的电气设备及线路。
8)可适当增加物料的湿度,降低空气中粉尘的悬浮量。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2.1 条
4.2.1粉尘释放源应按爆炸性粉尘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级释放源应为粉尘云持续存在或预计长期或短期经常出现的部位。
2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的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
3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如果释放也仅是不经常地并且是短期地释放。
4下列三项不应被视为释放源:
1)压力容器外壳主体结构及其封闭的管口和人孔;
2)全部焊接的输送管和溜槽;
3)在设计和结构方面对防粉尘泄露进行了适当考虑的阀门压盖和法兰接合面。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2.2 条
4.2.2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 2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岀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2.3 条
4.2.3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按爆炸性粉尘的量、爆炸极限和通风条件确定。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2.4 条
4.2.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
1装有良好除尘效果的除尘装置,当该除尘装置停车时,工艺机组能联锁停车;
2设有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并用墙隔绝的送风机室,其通向爆炸性粉尘环境的风道设有能防止爆炸性粉尘混合物侵入的安全装置。
3区域内使用爆炸性粉尘的量不大,且在排风柜内或风罩下进行操作。
-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4.2.5 条
4.2.5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