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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2.2.2条
12.2.2 任务/n掌握企业内煤气动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防护人员,有计划地培训煤气专业人员;组织防护人员的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平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 /n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时解决。/n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并进行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n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n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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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2.2.4条
12.2.4 设施配置/n煤气防护站应尽可能设在煤气发生装置附近,或煤气设备分布的中心且交通方便的地方,煤气防护人员应集中住在离工厂较近的地区。/n煤气防护站应设煤气急救专用电话。/n氧气充装室应符合GB16912的有关规定。/n煤气防护站应配备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充填装置、万能检查器、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及供危险作业和抢救用的其他设施(如对讲电话),并应配备救护车和作业用车等,且应加强维护,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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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2条
4.2 焦化设施的设计应保证安全可靠,对于危险作业、恶劣劳动条件作业及笨重体力劳动作业,应优先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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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7条
4.7 对焦化作业人员,每1~2年应进行一次职业危害体检,体检结果记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身患职业病、职业禁忌或过敏症,符合调离规定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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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17条
4.17 易燃、易爆或高温明火场所的作业人员不应穿着易产生静电的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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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7.3.4条
7.3.4作业场所的照度不应低于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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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9.1.12条
9.1.12 翻车机自动卸车作业时,铁路线路应集中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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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9.4.3条
9.4.3热态中不应进行点检、清扫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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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1.20条
10.1.20 在不妨碍车辆作业的条件下,机侧操作平台应设一定高度的挡脚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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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4.2条
10.4.2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na)应保证干熄焦装置整个系统的严密性。投产前和大修后均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nb)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nc)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nd)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社。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ne)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nf)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ng)干熄焦装置应设置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nh)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ni)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nj)不应在防爆孔和循环气体放散口附近停留;/nk)应保证干熄焦所有联锁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nl)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的制动装置。/nm)对钩吊车的钢丝绳的检修和更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