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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5.9条
应定期检查校对系统中的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仪表和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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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5.11条
空分冷箱应充入干燥氮气保持正压,并经常检查。大、中型空分冷箱应设有正负压力表、呼吸阀、防爆板等安全装置。对冷箱安全阀(呼气筒)应定期检查,不准放置任何物件在安全阀(呼气筒)上,同时要防止安全阀(呼气筒)被冰雪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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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8.2条
液氧槽车应配装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防爆片和导静电等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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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金属管道布置设计规范》(SH 3012-2011)第10.2.10条
当安全阀进出口管道上设有切断阀时,应铅封开或锁开;当切断阀为闸阀时,阀杆应水平安装。当安全阀有旁路阀时,该阀应铅封关或锁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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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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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0条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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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1条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的范围内 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
3.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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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2条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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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条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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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2条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