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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3.5.1条
3.5.1压缩机启动前,应符合下列要求:1全面复查气缸盖、气缸、机身、十字头、连杆、轴承盖等紧固件,应已紧固和锁紧;2控制系统和报警及停机连锁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吸气压力应为规定值;2)各级排气温度不应高于最高温度值;3)末级排气压力不应高于规定值;4)润滑油供油压力不应低于规定值,油过滤器进、出口压力差不应高于规定值;5)润滑油温度不应高于规定值;6)冷却水供水压力不应低于最低压力,且供水不得中断;7)振动速度有效值或峰-峰值不应高于规定值。3润滑剂的规格、数量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润滑系统应经单独试运转,供油应正常;4进、排水管路应畅通,冷却水质应符合设计要求,冷却水系统应经单独试运转;5进、排气管路应清洁和畅通;6各级安全阀经校验、整定,其动作应灵敏、可靠;7盘车数转,应灵活、无阻滞;8仪表和电气设备应调整正确,驱动机的转向应与压缩机的转向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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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75—2010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4.1.9条
4.1.9泵试运转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1润滑、密封、冷却和液压等系统应清洗洁净并保持畅通,其受压部分应进行严密性试验;2润滑部位加注的润滑剂的规格和数量应符合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有预润滑、预热和预冷要求的泵应按随机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3泵的各附属系统应单独试验调整合格,并应运行正常;4泵体、泵盖、连杆和其他连接螺栓与螺母应按规定的力矩拧紧,并应无松动;联轴器及其他外露的旋转部分均应有保护罩, 并应固定牢固;5泵的安全报警和停机联锁装置经模拟试验其动作应灵敏、正确和可靠;6经控制系统联合试验各种仪表显示、声讯和光电信号等,应灵敏、正确、可靠,并应符合机组运行的要求;7盘动转子,其转动应灵活、无摩擦和阻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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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3.0.2 条
3.0.2 厂房或仓库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或储存时,厂房或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根据工艺生产的特性需求,在同一座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当符合下列规定时,厂房火灾危险性类别可按较小的部分确定:/n1 除甲类生产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n2 含乙、丙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所在的区域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n3 火灾危险性较大生产部分的防火设计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类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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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3.1 条
5.3.1 可燃气体压缩机布置及其厂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压缩机上方,除自用高位润滑油箱外,不应布置甲、乙、丙类工艺设备;/n2 压缩机房宜设置调节通风的百叶窗,楼板除局部检修区域外宜采用格栅板;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排风设施;/n3 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n4 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在地面或顶部积聚的措施;/n5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n6 单机功率不小于150kW的甲类可燃气体压缩机不宜与其它甲、乙、丙类设备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当受工艺条件限制,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时,压缩机房与其它甲、乙、丙类设备房间的中间隔墙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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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4.1 条
5.4.1 燃油、燃气导热油炉房应独立设置,且应布置于有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乙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当工艺要求与甲、乙类的厂房贴邻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导热油炉房应采用防火墙分隔;/n2 导热油炉房的门和窗、排气筒应位于爆炸危险区域以外;/n3 燃气导热油炉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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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4.4 条
5.4.4 导热油炉加热燃料气管道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n1 设置低压报警和低低压联锁切断系统;/n2 在燃料气调节阀与导热油炉之间设置阻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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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6.2 条
5.6.2 污水处理设施(场、站)中易产生和聚集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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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8.3 条
5.8.3 精细化工自控设施的仪表选型、控制系统配置等应符合相关化工企业自控设计标准规定,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n1 存放可燃物质的设备,应按工艺生产和安全的要求安装压力、温度、液位等检测仪表,并根据操作岗位的设置配置现场或远传指示报警设施;/n2 有防火要求及火灾紧急响应的工艺管线控制阀,应采用具有火灾安全特性的控制阀;/n3 有耐火要求的控制电缆及电缆敷设材料应采用具有耐火阻燃特性的材料;/n4 重要的测量仪表、控制阀及测量管线等辅助设施可采取隔热耐火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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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5.8.4 条
5.8.4 使用或生产可燃气体或甲、乙类可燃液体的生产和储运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设置独立于基本控制系统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现场电子仪表设备应采取合适的防爆措施,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的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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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2.18条
6.2.18 储罐的阻火器、呼吸阀、事故泄压、温度计、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