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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6.1.3条
6.1.3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采用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运输氢气时,可按氢气储气瓶结构容积和起始与终止压力。温度及压缩因子进行计算;2 当采用氢气管道输送氢气时,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3 当采用液氢时,应以液氢储存压力容器液位计量,液位测量宜采用电容式液位计或同等精度的测量方法;4 加氢站的进站氢气计量装置的最大允许误差应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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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0.3.1B条
10.3.1B 加氢机、液氢汽化器、固定式储氢压力容器、气柜等设备应设防静电接地;管道、阀门及装卸运输车辆或移动式储氢容器等设施应设防静电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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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5.0.11条
5.0.11 氢气灌装用充灌台应设两组或两组以上,一组灌装、一组倒换钢瓶。每组钢瓶的数量,应以外销氢气量或灌装用氢气压缩机的排气量、氢气充装时间确定。/n 氢气灌装用钢瓶集装格通常设两组以上,钢瓶集装格的数量和每格的钢瓶数量,应根据外销氢气量和方便运输或吊装等因素确定。/n 氢气长管钢瓶拖车的钢瓶规格、数量,应按用户的氢气用量、供应周期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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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6.0.14条
6.0.14 氢气灌瓶间、实瓶间、空瓶间和汇流排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并应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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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7.0.8条
7.0.8 氢气灌瓶间、空瓶间、实瓶间和氢气汇流排间,应设置气瓶装卸平台,其宽度不宜小于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高度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6~1.2m,气瓶装卸平台,应设置大于平台宽度的雨篷,雨篷及其支撑材料应为不燃烧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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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修正)
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原料产品运输、防火、防爆、施工、检修、安全管理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总平面布置。厂区总平面布置竣工图应与现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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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4.1.6条、第4.1.8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九条、《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2009第5.4.3条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与危险化学品罐区无关的管线、输电线严禁穿越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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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准则》GB5083-1999第6.1.6条、《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2013第4.1.11条
机械设备的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皮带运输机应按规定设置急停拉绳开关或急停按钮。从输送机长度方向的任何一点到急停按钮的距离不得大于1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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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应急〔2019〕78号)
应对危险化学品车辆行驶证、营运证,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证件,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等检验有效期,充装和装载的危险货物与运单载明事项的一致性和充装的危险货物与车辆罐体适装介质的一致性、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等开展检查,建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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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室设计规范》(HG/T 20508-2014)第3.2.3条
3.2.3/n控制室不宜靠近运输物料的主干道布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