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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1条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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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2条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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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4条
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
2.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
3. 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
4. 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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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5条
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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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5.9条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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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0条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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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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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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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1条
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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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6.3.13条
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