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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3.8 条
6.3.8 液化烃、可燃气体储罐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液位计、液位报警与自动联锁切断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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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3.8条
10.3.8 正压室内应设正压指示仪表和失压报警装置,且与正压通风系统联锁。当室内正压值低于25Pa持续1min后,应发出报警信号,并使备用通风机自动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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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0.4.2条
10.4.2 对于放散爆炸危险性或有害物质的厂房,当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系统宜与其联锁启动,其供电可靠性等级应与工艺等级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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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1.1条
11.1.1 消防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电动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其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消防泵供电要求应按本标准第9.3.7条执行;/n2 下列建构筑物、储罐(区)和堆场除消防泵以外的其它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n1)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n2)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5L/s的露天生产设施区、可燃物质堆场、可燃气体储罐(区)和甲、乙类液体储罐(区)。/n3 不同负荷级别消防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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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5.1条
11.5.1 企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等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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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5.3条
11.5.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其主电源应优先选用不间断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自带的专用蓄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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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11.5.5条
11.5.5 甲、乙类生产设施和罐区外围疏散道路边应设置手动报警按钮,且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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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1
7.2.1 氢系统设计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a )失效 - 安全设计:1 )设置安全泄放装置、阻火器等安全附件;2 )设置单容错或双容错。b )自动安全控制:1 )远程实时监测系统的安全状态;2 )自动控制压力、流速等运行参数;3 )检测到氢泄漏时,设备应能自动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包括关闭截止阀、开启通风装置、关停设备等。c )氢系统出现异常、故障或失灵时,报警装置应能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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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2.3.1.5
7.2.3.1.5固定式氢气储罐应设有压力表、安全泄放装置、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吹扫置换接口等安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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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系统安全的基本要求》(GB/T29729-2013)7.3.2.1.1
7.3.2.1.1建筑物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避免使用易导致氢积聚的结构;—无点火源;—设置氢气检测报警装置;—通风良好;—设置泄压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