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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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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2.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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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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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9.3.3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 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 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 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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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9.3.4条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栈台和码头的管道、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金属构件和铁路钢轨等(作阴极保护者除外),均应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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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9.3.5条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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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第9.2.2条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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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第6.1.1.4.1条
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点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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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050-2008)第5.1.1条b
电气装置中的外露可导电部分,都应通过保护导体或保护中性导体与接地极相连接,以保证故障回路的形成。凡可被人体同时触及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到同一接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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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17条
厂区架空或地沟敷设管道,在分岔出货无分支管道每隔80~100m出,以及与架空电缆电缆交叉处应设接地装置;进出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直接埋地敷设管道应在埋地之前及出地后各接地一次;车间或用户建筑物内部管道应与建筑物的静电接地干线相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