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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装备、设备和物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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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出口危险化学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规定的管制物项的,依照有关出口管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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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生态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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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2.8条
5.2.8 储煤系统的运转设备、皮带输送系统及电器设备应设置齐全完善的防护装置,皮带运输机四周应设防护栏、警示标识牌,穿越皮带运输机位置应设置过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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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5.6.1.6条
5.6.1.6 液氨存储与装卸场所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宜靠近服务对象,有较好的运输装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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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第6.1.2条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管线距路面的最小净高不得小于 5m, 现有低于 5m 的管线在改、扩建时予以解决。跨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 (含桥梁、隧道等) 距路面的最小净高,应按行驶车辆的最大高度或车辆装载物料后的最大高度另加 0.5m~1m 的安全间距采用,并不宜于小5m。如有足够依据确保安全通行时,净空高度可小于5m,但不得小于4.5m。越道路上空的建(构)筑物(含桥梁、隧道等)以及管线,应增设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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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489-2009)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 50489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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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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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4.0.1条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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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2.12条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