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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2 条
5.5.2爆炸性气体环境中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可导电部件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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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3 条
5.5.3爆炸性环境内设备的保护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的有关规定,下列不需要接地的部分,在爆炸性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
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1000V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150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
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没备。
2在爆炸危险环境内,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爆炸性环境1区、20区、21区内的所有设备以及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他设备应采用专用的接地线。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吋,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爆炸性环境2区、2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可燃物质的管道。
3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接地干线应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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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4 条
5.5.4设备的接地装置与防止直接雷击的独立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应分开设置,与装设在建筑物上防止直接雷击的避雷针的接地装置可合并设置,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亦可合并设置。接地电阻值应取其中最低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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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5.5.5 条
5.5.5 0区、20区场所的金属部件不宜采用阴极保护,当釆用阴极保护时,应釆取特殊的设计。阴极保护所要求的绝缘元件应安装在爆炸性环境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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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2022)第4.7.2.6条
4.7.2.6 化工装置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 GB50052 的要求 ,爆炸性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设备的设计应符合 GB50058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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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 50016-2014)第3.3.8条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GB 50058等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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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SH/T 3005-2016)第4.9条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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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4.3条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2013)第7.4.8条
《石油化工仪表管道线路设计规范》(SH/T 3019-2003)第8.4.6条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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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3条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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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2018 年 版 )》( GB 50016-2014)
1.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 GB 50058等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