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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ZF001-2006)(附件E4)
经校验合格的安全阀需要及时重新铅封,防止调整后的状态发生改变,铅封处还必须挂有标牌,标牌上有检验机构名称及代号、校验编号、安装的设备编号,整定压力和下次校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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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设置与选用》HG/T20570第13.0.2.1条排放的气相要排向安全地点,一般出口朝上,排放口要切成平口,在管道低点有个?6~?10的排液孔、管口附丝网以避免飞鸟筑巢
安全阀、阻火器放空管未加防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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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5.1.1.3条: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临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于8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M以上。
安全阀出口朝向及排放高度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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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寄宿监察规程》(TSG21-2016)第9.2.1条: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TSG21-2016)第9.1.3条《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006)第134.2(4)条
压力表的造型应符合相关要求,压力范围及鉴定标记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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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第十七条:设备安全运行管理的要求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顶部增设一圈喷淋盘管,加装喷嘴。
液化石油气储罐顶部未设置消防冷却水喷头,不能对顶部多个静密封点进行有效保护(如安全阀底部静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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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指南》第6.2.15条
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油、水、煤气、蒸汽、空气和其他气体的设备和管道系统,应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装置,并标明各种阀门处于开或闭的状态;各类能源介质管道阀门的末端应挂牌标明介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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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ZF001-2006)
第 B4.2(4) 条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 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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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5.5.6条:两端阀门关闭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第一百二十八条: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设置安全泄放装置:因两端切断阀关闭受环境温度、阳关照射或者伴热影响产生热膨胀或者汽化的管道系统;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2-2011)A3.1(19)条:阀门之间的液相封闭管段,应当设置管道安全泄放装置。
两端阀门切断的液相封闭管段应有泄压措施(液氨、液氯、液化烃、闪点≤45℃的易燃液体)应在管道末端设安全阀或设旁路管道和阀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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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GB50160-2008)第8.10.9条
当储罐采用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对储罐的阀门、液位计、安全阀等宜设水喷雾或水喷淋喷头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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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以下情形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三)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五)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六)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七)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八)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九)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十)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十一)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十二)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十三)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十四)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十五)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十六)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七)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十八)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十九)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二十)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