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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3.1条
5.4.3.1基本要求/n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为解除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n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符合GBZ 1的规定。/n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作业场所与生活区、辅助生产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应住人;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工作场所与其他工作场所隔离。/n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检验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监测。/n企业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特殊情况应急后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并存档。对检查结果异常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就医,并定期复查。企业不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应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应符合GBZ 188的规定。/n各种防护用品、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建立台账,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维护和更换。/n涉及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贮存的企业,应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为接触放射线的从业人员佩带个人剂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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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2016)第5.4.3.2条
5.4.3.2职业危害告知/n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n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应符合 GBZ/T 2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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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8.7.1条
8.7.1仪表电气系统包括常压储攤远传的液位仪表、测温仪表、测压仪表、流虽仪表、调节阀、切断阀、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报警器、火灾报警器及相应的控制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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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储罐完整性管理》(GBT 37327-2019)第8.9.4条
8.9.4高、低液位报警装置的检验及评价/n检验高、低液位报警装置的装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操作人员进行功能模拟试验时,是否灵敏、可靠。对不满足功能要求的报警装置.使用单位应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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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38599-2020安全阀与爆破片安全装置的组合第4.9条
4.9爆破片安全装置与安全阀之间的腔体应设置排气阀、压力表或其他报警指示器, 用以指示爆破片是否渗漏或破裂, 并及时排放腔体内积聚的压力, 避免因背压而影响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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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5.2条
6.1.5.2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物质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或易燃易爆的化学物质的室内作业场 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事故排风系统相连锁的泄漏报警装置。/na) 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n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 次/h。'/nb) 事故通风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nc) 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最大或聚集最多的地点。/n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nd) 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事故排风装置的排风口应设在安全处,远离门、窗及进风口和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 地点;排风口不得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和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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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条
6. 1.6应结合生产工艺和毒物特性,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的工作场所,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 发展水平设计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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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1条
6. 1.6. 1检测报警点应根据GBZ/T XX的要求,设在存在、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包括可 能释放高毒、剧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可能大量释放或容易聚集的其他有毒气体的工作地点也应设置检测 报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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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2条
6. 1.6.2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工作地点,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 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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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第6.1.6.3条
6.1.6.3毒物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 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1/2;警报值为MAC或 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备等各种因素后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