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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1条
对于未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 电击防护》GB16895.21的规定采用下列间接接触防护措施者,应采用本节所规定的防护措施:
1 采用II类设备;
2 采取电气分隔措施;
3 采用特低电压供电;
4 将电气设备安装在非导电场所内;
5 设置不接地的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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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4条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
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
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
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
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
2 来自外部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导电部分,应在建筑物内距离引入点最近的地方做总等电位联结。
3 总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5条~第3.2.17条的有关规定。
4 通信电缆的金属外护层在做等电位联结时,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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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5条
当电气装置或电气装置某一部分发生接地故障后间接接触的保护电器不能满足自动切断电源的要求是,尚应在局部范围内将本规范第5.2.4条第1款所列可导电部分再做一次局部等电位联结;亦可将伸臂范围内能同时触及的两个可导电部分之间做辅助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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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5.2.7条
TN系统中电气装置的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导体与电源系统的接地点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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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9.0.4条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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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5.3
装置内区域防爆接线盒、防爆灯等外壳未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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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第5.2.2条
罐顶取样口设静电释放夹,与人体静电释放器且与罐体进行有效连接后接入接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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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1-2012)
配电箱出线口未进行防火封堵。主装置配电箱未配备接地线,配电箱内敷设的绝缘地埑未定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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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 3047-93)洗眼器的每一个喷头上面都应该有一个防尘盖,洗眼器的阀门应该简易操作,且打开时间不能超过1S,阀门应该具有防腐蚀的功能,洗眼器的喷头应加过滤器,避免水中的杂物对人体眼睛造成损害。
洗眼器和冲淋设备如长时间不使用,水管内可能生成杂质,如果用含有杂质的水冲洗眼睛,易引起眼部炎症,加重眼的损伤,如果用来冲洗化学性灼伤引起的皮肤破损,也易发生感染,带来危机的后果,因此,洗眼器和冲淋设备最少每周启动一次,查看是否能够正常运行,这一频率可减少在停滞的供水管中沉淀物积聚的机会和微生物危害成长的可能,对于可以移动的洗眼器需安排专人每天检查储备水源是否充足,同时建议储备的水源每天更换一次,以保证水质,每年需要对洗眼器和冲淋设备进行一次年检,查看设备是否处于完善状态。
喷淋洗眼器设计原则
1>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置喷淋洗眼器,
2>喷淋洗眼器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以正常步伐不超过10秒钟能够顺畅到达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米,并在一个水平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33、喷淋洗眼器其它规定
1>喷淋洗眼器顶部应设置紧急救护标志牌,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用文字表明该设备的功能和使用,用图形图示表明文字描述的功能。
2>喷淋洗眼器顶部或附近应设置声光报警装置,且信号宜送至控制室。
3>喷淋洗眼器的给水及排水管道在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当采用电热防冻时,应有可靠的接地设计及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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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 3097-2017)第4.4.3节
阻爆轰型管道阻火器选用的企业生产制造能力、业绩及采购过程中的型式试验相关要求。(测试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