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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1 条
4.0.1氧气站设计时,应充分调查研究所在地区的气体供应状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宜釆用能量消耗低和经济适用的区域集中供气方式和气体供应系统。应按下列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比较:
1供应系统的设备与建造费用;
2气体制造及输送过程的能量消耗;
3气体生产成本;
4运输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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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5.0.4 条
5.0.4氧气站低温液体贮罐容量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液体产品的用途及需求量;
2液体产品槽车运输费用、运输距离和液体贮罐性能;
3当液体产品仅用于空气分离设备检修时的备用气源时,其容量应按空气分离设备检修所需时间内的用气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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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5.0.12 条
5.0.12制氧站房应设检修起重设备,其起吊能力应按检修设备最重部件确定。手动或电动方式按起吊重量大小和检修频率确定。
钢瓶集装格的气体灌装厂房宜釆用起重设备或电瓶车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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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6.0.6 条
6.0.6独立氧气瓶库的气瓶贮量应根据氧气灌装量、气瓶周转量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独立氧气瓶库的最大贮量不应超过表6.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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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6.0.11 条
6.0.11气体灌装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的通道净宽度应根据气瓶运输方式确定,但不宜小于1.5m;采用集装格钢瓶组时,不宜小于2.0m; 2空瓶间、实瓶间应设置钢瓶装卸平台。平台宽度宜为2m,高度应按气瓶运输工具确定,宜高出室外地坪0.4m?1.1m;
3灌瓶间、空瓶间和实瓶间均应设有防止瓶倒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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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1.0.2 条
1.0.2本规范适用于在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岀现爆炸危险环境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电力装置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环境:
1矿井井下;
2制造、使用或贮存火药、炸药和起爆药、引信及火工品生产等的环境;
3利用电能进行生产并与生产工艺过程直接关联的电解、电镀等电力装置区域;
4使用强氧化剂以及不用外来点火源就能自行起火的物质的环境;
5水、陆、空交通运输工具及海上和陆地油井平台;
6以加味天然气作燃料进行釆暖、空调、烹饪、洗衣以及类似的管线系统;
7医疗室内;
8灾难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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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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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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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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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