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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2.2.9条
12.2.9 加氢机安应按产品说明书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尺寸进行复验,对于成排的加氢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的允许偏差应为±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2mm;2 安装位置准确,固定可靠,接管、接线位置符合设计要求;3 加氢机的连接管线,从基础的基础坑引出后,管线坑应采用黄沙填满;4 安装后,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通电,进行整机的试运转,并检查下列事项:1)通气检查各种阀门、计量和测试仪器、仪表的实际使用性能;2)与储氢容器联动试运转,检查充装自控装置的实际使用性能;3)加氢枪应进行加氢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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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2.3.10条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2 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3 泄漏量试验介质宜采用氮气或氦气。4 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氮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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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3.0.4A条
13.0.4A 运行应定期对氢气系统进行泄漏检测,检漏时间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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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3.0.7条
13.0.7 氢气设备、管道和容器检修后,均应进行压力试验、气密性试验、泄漏量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2.3.1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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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3.0.14条
13.0.14 加氢站发生氢气着火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1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切断氢气气源;不能切断时,只要有氢气泄漏,不应急于扑灭氢气火焰;2 宜对周围设备喷水冷却;3 应及时报警,并撤离危险区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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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第12.0.14条
12.0.14 氢气管道设计对施工及验收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接触氢气的表面,应彻底去除毛刺、焊渣、铁锈和污垢等,管道内壁的除锈应达到出现本色为止;/n 2 碳钢管的焊接,宜采用氩弧焊作底焊;不锈钢管应采用氩弧焊;/n 3 管道、阀门、管件等在安装过程中及安装后,应采用严格措施防止焊渣、铁锈及可燃物等进入或遗留在管内;/n 4 管道的试验介质和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2.0.14的规定;/n 5 泄漏量试验合格后,必须用不含油的空气或氮气,以不小于20m/s的流速进行吹扫,直至出口无铁锈、无尘土及其他脏物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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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第3条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名称: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使用硫化氢湿式气柜的)。淘汰原因:间歇碳化法碳酸锶、碳酸钡生产工艺采用湿式气柜储存硫化氢,易造成气柜腐蚀、卡顿,因密封失效引发硫化氢泄漏中毒事故。淘汰类型:禁止。限制范围:新(扩)建项目禁用,现有碳酸锶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一年内改造完毕,现有碳酸钡间歇碳化法生产工艺二年内改造完毕。代替的技术或设备名称:碳酸锶、碳酸钡连续碳化法生产工艺或多塔碳化生产工艺,取消硫化氢湿式气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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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第7条
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名称: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液下泵除外)。淘汰原因:单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和填料密封离心泵可靠性低,易因密封失效而发生泄漏,造成火灾爆炸、中毒事故。淘汰类型:禁止。限制范围:甲A类、极度危害、高度危害和操作温度超过自燃点的危险化学品禁用,在役设备三年内更换完毕。代替的技术或设备名称:双端面机械密封离心泵,串联机械密封、干气密封离心泵或者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等无泄漏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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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2.28条、《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第5.5.10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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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5.11条、《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15第6.8.8条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50160、GB50183等规范的要求,不得有泄漏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