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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第4.2.10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置人体导出静电装置
罐区外踏步处应设置防爆型人体静电消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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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3053-2015 )第8.2.4 条
罐顶平台或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各应设一组人体静电消除器,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与罐体作电气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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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 20571-2014 )第4.2.10条。
控制室东侧气瓶间未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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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7.3条:油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上罐扶梯入口处未设置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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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安全技术规程》(AQ 3053-2015)第8.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相关作业区,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a)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b)罐顶平台或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m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该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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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液体化学品罐式车辆装卸安全作业规范》(T/CFLP 0026-2020)第5.5条
装卸场地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易燃易爆液体化学品装卸区域(包括入口处)应安装人体静电释放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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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3.3条
外浮顶储罐应按下列规定采取防静电措施:
1>外浮顶储罐的自动通气孔、呼吸阀、阻火器和浮顶量油口应与浮顶做电气连接;
2>电气连接的导线应选用截面不小于10m3镀锡软铜复绞线;
3>外浮顶储罐浮顶上取样口的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并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该消除人体静电的装置可兼作人工检尺时取样绳索、检测尺等工具的电气连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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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3.14条
下列甲乙和丙A类液体作业场所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泵房的门外;
2>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
3>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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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防止静电事故通用通则》(GB 12158-2006)第6.1.10条的要求,静电危险场所要使用防爆型静电消除器。
罐区出入口18个人体静电消除器非防爆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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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3.7.3条款:装置区采样口处设置人体经典啊消除器
取样点周围没有人体静电消除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