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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9.3
9.3 仓储场所内不应使用明火,并应设置醒目的禁止标志。因施工确需明火作业时,应按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门人员进行动火操作,并设专人和灭火器材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检查并确认无遗留火种。动火证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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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2.4
12.4 石油库职工应按防止产生火花、静电的要求着装,使用不产生火花的专用检修、测量工具进行作 业。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前应排清易燃易爆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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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氢站技术规范(2021版)》(GB50516-2010)第13.0.4条
13.0.4 氢气设备、管道、容器及其保温层内,在投入运行前、检修动火作业前或长期停用前后,均应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并应取样分析含氢量不超过0.2%(体积分数)或含氧量不超过0.5%(体积分数)后再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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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3.0.12条
3.0.12运行中的干式柜柜体侧板外侧40m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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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5.2.11条
5.2.11柜体油漆涂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柜内涂装作业不应与柜内动火作业同时施工;2柜外涂装作业与动火作业交叉时,应采取隔离措施;3通风不良地点的涂装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4在油漆涂装作业区应设有明显的禁止烟火标识;5油漆、稀释剂等的堆放应符合国家对危化品的相关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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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7.0.4条
7.0.4检修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1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对人员通行区域的油污进行彻底清洗 或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动火作业开始前,应清除动火作业范围内的可燃物或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2带煤气的动火作业应在煤气防护人员的监护下进行;3带煤气的焊接作业应采用电弧焊;4检修柜顶设施时,应将全部工具、零部件进行可靠固定;5检修稀油柜活塞上部导轮的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使用可靠的悬挂平台操作,工具应可靠固定;6冬季检修时,应采取防止底部油沟和活塞油沟结冻的措施;7在膜密封柜橡胶膜与侧板连接处及其以上高度的筒体外壳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8对膜密封柜活塞进行旋转调整作业时,所有连接件的焊缝 应达到设计强度,所使用的手拉葫芦、花篮螺栓等机具应具备合格 证书并在使用前检查合格。施工机具、钢丝绳受力后,施工人员不得在作业半径内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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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安全生产技术规范》(DB37T4023-2020)第6.2.12条
6.2.12 设备、管线吹扫处理完毕后,需要受限空间进人或是动火作业区域应用盲板切断与其他系统的联系,严禁使用阀门代替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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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储罐区作业安全通则》(AQ 3018-2008)第3.3条
3.3 检维修作业 指在罐区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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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9.1.2条
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在设备、管道动火时,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3%以下;在生产区域或容器内动火时,应控制氧气含量在19.5-23%。氢含量不准超过0.4%。 在空分装置周围动火时,不准排放液氧、液空。暂停动火后,再次动火前,需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如动火作业连续超过4h后,应重新取样分析氧、氢含量,不应超过标准。氧氢容器、管道动火时除满足以上条件外,应进行可靠切断。氧氢生产区域动火时应连续监控氧、氢含量在上述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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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第二(三)条
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内特殊作业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作业票审批制度,认真进行风险分析,严格隔离、置换(蒸煮)吹扫,严格检测可燃气体浓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还要严格检测有毒气体浓度、受限空间氧含量,切实落实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监控。严禁以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严禁对未经清洗置换的储罐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出现险情时,救援人员要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科学施救。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商管理,严格承包商资质审核,加强承包商员工培训,做好作业交底和现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