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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7.3.7 条
7.3.7 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隔油池的隔板、隔油池和水封井的盖板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盖板与盖座应密封,且盖板不得有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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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F1131-2014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12.7
12.7 油罐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n a) 储罐成组布置,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布置在同一组内;/n b) 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油罐数量符合GB 50074规定; /n c) 防火堤(包括子堤)不存在倒塌、破损或存在孔洞的现象; /n d) 管道穿越防火堤(包括子堤)处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n e) 雨水沟穿越防火堤处的隔油池、水封井等完好; /n f) 不存在油品“跑冒滴漏”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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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第5.2.18条、《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2.2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三条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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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检查规范》GB/T43456-2023、《配电系统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L/T5759-201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力安全工作规程》DL/T408-2023、《电力用户变电所运行规程》DB32/T1702-2010
变配电所电气设备完好,绝缘、屏护措施齐全,高压开关柜具备“五防”功能,电缆桥架孔洞封堵严实,落实变配电所防小动物措施。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备安全工器具,并定期进行检验;绝缘手套及绝缘靴检验周期为6个月;验电笔及令克棒检验周期为12个月;接地棒检验周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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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5.2.3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十二条、《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4-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5-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6-201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现场电气设备应完好,防爆电气设备密封严实、螺栓齐全、采用防爆挠性管或防爆格兰头。现场动力箱、控制箱安装牢固,孔洞封堵严实,保护接地措施完善,零部件、指示灯、仪表等应齐全完好。使用移动式、手持式电气设备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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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第4.1.4条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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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7.3.8条
甲、乙类工艺装置内,生产污水管道的下水井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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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0.1.4条,第10.3.3条
1.甲B、乙类液体的灌桶泵与灌桶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B、乙类液体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合建时,两者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2.甲B、乙类液体重桶与丙类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宜设防火墙。
3.Ⅰ、Ⅱ级毒性液体重桶与其他液体重桶储存在同一栋库房内时,两者之间应设防火墙;
4.甲B、乙类液体的桶装液体库房,不得建地下或半地下式;桶装液体库房应设外开门,丙类液体桶装液体库房,可在墙外侧设推拉门;桶装液体库房应设置斜坡式门槛,门槛应选用非燃烧材料,且应高出室内地坪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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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5.3.3条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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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7.0.15条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
2 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
3 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
4 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