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6.2.2条
6.2.2 可燃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GB16895和IEC60364对无可燃性粉尘环境中的安装要求以及GB3836.15对接地和电位均衡的要求。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7.1.3.1.10条
7.1.3.1.10 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7.2.3条
7.2.3 停机 如果在维护时必须将电气设备等装置停机,裸露的导线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 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b)与所有供电电源断开,并使其绝缘;c)与所有供电源断开并接地。如果电气设备永久停止使用,与之相关的所有供电电源的导线均应被断开、拆除,或者正确连接到相应的外壳内。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7.2.6条
7.2.6.2 本质安全型装置 符合下列条件可对带电设备进行维护:a)危险场所中的维护工作 任何维护工作应仅限于下列情况:1)断开、拆卸或更换一些电气设备的元件和电缆;2)调整电气设备或系统校准所需的控制装置;3)拆卸并更换插接元件或组件;4)使用有关文件中规定的检验仪器,在有关文件中没有规定检验仪器时,只能采用检验时不会影响电路本安性能的仪器;5)有关文件特别允许的其他维护行为。履行上述这些职能的人员应保证在完成这些工作后,本安系统或配套的本安电气设备符合有关文件的要求。b)非危险场所中的维护工作非危险场所中的关联电气设备和部分本安电路的维护,当这类电气设备或电路部分仍然是与危险场所中安装的本安系统部分保持相互连接时,应仅限于a)项中所述的内容。 在断开危险场所的电路之前,不应拆卸安全栅的接地连接,便于检测接地电阻,设有双重接地装置可以拆卸单个接地时除外。 仅仅在电气设备或电路部分与危险场所中的电路断开后,才可以对非危险场所中的关联设备或本安电路部分进行其他维护工作。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一2007)第7.2.8条
7.2.8 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应该注意保证在危险场所中接地和等电位连接处于良好状态。
-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5.2.1条
5.5.2.1安全设施 企业应按照AQ 301 3--2008第5.5.2.1、第5.5.2.2条规定,配置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设备设施。安全设备设施还应至少包括:a)造气系统1)煤气化①应设置原料煤带式输送机紧急停车设施;②应设置下行煤气阀和吹风阀安全联锁设施;③煤气下行管、灰斗和炉底空气管道应安装爆破片, 爆破片必须装防护罩;④吹风阀应采取双阀或增装蝶阀; ⑤应设置煤气炉一次风管线自动放空设施,造气岗位主要液压阀要安装阀位指示。 2)重油气化①应设置重油气化在线氧含量分析报警仪,自动放空联锁设施; ②应设置喷嘴冷却水出口超温报警及事故水箱设施;③应设置氧气管止逆阀和加氮气保护设施; ④应设置入炉重油流量低限报警联锁停车设施;⑤应设置气化炉超压报警设施; ⑥应设置煤气中氧含量超标报警设施; ⑦应设置煤气出急冷室温度超标报警设施; ⑧应设置油罐液位、温度指示仪、高限报警、静电接地设施;油罐区应设置防火堤等设施; ⑨气化系统联锁装置中,重油入炉阀、氧气人炉阀、煤气出口总阀应选用气开式调 3)天然气转化①应设置二氧化碳吸收塔液位低限报警及联锁脱碳、合成停车设旋; ②应设置天然气总管安全阀及压力高低限报警设施;③应设 置高压蒸汽包液位低限报警及流量低限、液位低限同时存在时联锁合成氨停车;④应设置一段转化炉炉膛负压高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装置,现场设置联锁声光报警设施;设置环形蒸汽灭火管线; ⑤应设置一段转化炉引风机油泵润滑油压低限报警及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 ⑥应设置二段转化炉空气流量低限联锁转化紧急停车设施。 4)气柜 ①应设置气柜低限位与 罗茨风机报警联锁; ②应在造气、脱硫、压缩设置对气柜的远传监控设施;气柜应设有容积指示仪、高低限位报警器; ③应设置气柜煤气管道进出口氧含量超标报警联锁设施;气柜应装有手动、自动放空装置,放空管或顶部排放管应有阻火器、消除静电设施,应设独立的避雷设施;设置消防设施和环形消防通道; ④应设置气柜进出口安全水封,水封要有排水设施。 b)脱硫、净化系统 1)应设置防止空气压缩机倒转的止逆装置; 2)应设置脱硫塔压力、液位声光报警和自动排放联锁设施; 3)应设置静电除焦器防止产生负压、氧气自动分析仪与静电除焦柜断电联锁设施; 4)高压铜液泵出口管道应安装止逆阀;5)应独立设置高压吸收和低压再生放空设施;6)应设置铜液再生系统超压报警设施、安全阀或防爆片; 7)应设置脱碳塔、铜塔液位高、低限报警设施。c)醇烷化系统 1)应设置净醇洗涤塔、甲醇分离器、甲醇吸收塔液位高低限报警; 2)应设置净醇洗涤塔放液压力、甲醇中间槽压力、放醇管压力高限报警; 3)应设置甲醇罐区可燃气体报警仪、泡沫消防和喷淋降温设施。 d)合成、压缩系统 1)应设置氢氮压缩机一段入口压力低限声光报警; 2)应设置氨冷却器或闪蒸槽、液氨槽液位高低报警及联锁冰机停车设施; 3)应设置冰机液氨贮槽区遮阳棚和应急喷淋设施; 4) 应设置液氨蒸发器、液氨储槽应压力高限报警设施;5)应设置压缩机润滑油系统油压低限报警、联锁装置; 6)应设置合成系统的氨分离器高低限液位报警装置;7)合成系统的氨冷器、气氨总管、循环机出口、液氨贮槽等部位,必须安装安全阀并定期校验,安全阀出口导气管出口严禁放入室内,应引至回收系统。e尿素系统1)尿素总控操作室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紧急停车设施; 2)应设置二氧化碳压缩机、液氨泵、甲铵泵低油压报警; 3)应设置合成塔出口压力调节阀自锁装置; 4)应设置尿素合成塔超压声光报警器,设置与液氨泵、甲铵泵、二氧化碳压缩机联锁设施; 5)中压系统惰洗器前应设置压力高限报警、惰洗器后应设置应急放空设施; 6)应设置氨冷凝器气相出口温度低限报警;7)应设置尿素合成塔入口二氧化碳气体中氧含量自动调节设施。f)其他1)应设置空分压缩机终端出口压力、膨胀机超速、冷却水中断等报警联锁装置; 2)生产区域应设置风向标; 3)易燃易爆场所设备液位计的现场照明须采用防爆型,并禁止安装在液位计正前; 4)应设置合成氨全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5)应设置造气、转化、合成系统人工紧急停车设施; 6) 应设置仪表风压力低限报警联锁合成氨停车设施;7)余热锅炉汽包应设置现场和远传液位设施、低限报警联锁装置、安全阀; 8)凡有隔热衬里的设备(加热炉除外),其外壁应设置测温设施; 9)各种传动设备的外露运转部位应安装防护设施; 运转设备附有的连锁报警装置应全部投入使用。10) 应在可能产生易燃易爆气 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入口处,设置人体静电释放设施; 11)应在可能泄漏氨、氢气、天然气、合成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作业场所设置检测报警仪; 12)企业应在高压设备和管线上设置相应的安全泄压设施;13)存在放射性危害的液位计处应设置符合要求的保护设施和措施;14)应采用独立的双回路电源供电,且双回路电源应有自动切换设施;15) 厂区应按照GB50057及GB 50160规定设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 16) 有煤气设施的企业,还应执行GB 6222规定。
-
《合成氨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AQ/T 3017—2008)第5.5.4.5条
5.5.4.5装置停车及紧急情况处理应按照AQ 3013--2008第5.5.4.5和第 5.5.4.6条规定执行。5.5.4.6企业液氨充装、储存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汽车罐车充装: 1) 应使用鹤管进行液氨充装;2)有防止汽车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的有效措施;3) 罐车静电接地报警装置完好;4) 装卸现场、罐车附近严禁烟火,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物品,严禁将罐车作为储罐、气化器使用;5) 严禁用蒸汽或其他方法加热储罐和罐车罐体;6) 充装、储存液氨的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抢修器材、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 7) 充装前应检查驾驶证、罐体检验证、汽车罐车使用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是否齐全有效;充装车辆应配置灭火器、阻火器、气液相管封帽;8) 罐车在充装前应保证正压,须保持0.05Mpa以上的余压,防止罐车内进入空气;9) 充装压力不超过 1.6MPa;10) 罐车充装时,每次都要填写充装记录,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充装日期、允许充装量、实际充装量、复称记录,并有充装者、复验者、押运员的签名。11) 液氨充装现场应设置喷淋装置,安装在线计量装置,充装管前第一道阀处应设置为紧急切断阀。b) 钢瓶充装:1) 充装前,必须对钢瓶逐只进行严格的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充装;2)使用钢瓶充装时,钢瓶瓶帽、防震圈应齐全,同时应设置电子衡器与充装阀报警联锁装置;3) 应逐瓶称重,充装后必须认真复秤和填写充装复秤记录。严禁过量充装(充装量不得超过0.53千克/升),充装过量的钢瓶不准出厂。严禁用容积计量; 4)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称量的1.5~3倍。衡器校验期不得超过三个月。5) 充装现场应设置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接照射钢瓶。c) 液氨储存1) 罐区电气设备符合防火防爆要求;2)应设置液氨储罐远传监控、超限报警装置;3)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4)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5)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备用事故氨罐、气氨回收、应急喷淋及清净下水回收等设施。
-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1.12条
4.1.12供氢站、氢气罐、充(灌)装站和汇流排间应按GB50057和GB50058的要求设置防雷接地设施。防雷装置应每年检测一次。所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宜每半年检测一次。
-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4.11条
4.4.11室内外架空或埋地敷设的氢气管道和汇流排及其连接的法兰间宜互相跨接和接地。氢气设备与管道上的法兰间的跨接电阻应小于0.03Ω。
-
《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4.4.12条
4.4.12与氢气相关的所有电气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检测接地电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