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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84-2008 )第5.3.2条
5.3.2采用液氯气化法向贮罐压送液氯时,要严格控制气化器的压力和温度,液氯气化器应用热水加热,不应用蒸汽加热,进口水温不应超过40 C,气化压力不应超过1 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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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5.18条
5.5.18 携带可燃液体的低温可燃气体排放系统应设置气化器,低温火炬管道选材应考虑事故排放时可能出现的最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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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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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 2010〕协字第 070号)第三条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 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 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 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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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1.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
2.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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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氯气安全设施和应急技术的指导意见》(中国氯碱工业协会〔2010〕协字第070号)第三条
1.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
2.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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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3.11D条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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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4.4条
1.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
2.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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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安全规程》(GB 11948-2008)第4.6条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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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2008)第6.7.6条
低温液体汽化器出口应设有温度过低报警联锁装置,气化器出口的气体温度应不低于-1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