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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5 条
6.3.5 防火堤及隔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液化烃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宜设高度为0.6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距储罐不应小于3m,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应坡向外侧,防火堤内的隔堤不宜高于0.3m;/n 2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4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n 3 全冷冻式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200000m3,单防罐应每1个罐一隔,隔堤应低于防火堤0.2m;/n 4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压力储罐组的总容积不宜大于60000m3;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8000 m3;/n 5 沸点低于45℃的甲B类液体的压力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的容积。当其与液化烃压力储罐同组布置时,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尚应满足液化烃压力储罐组的要求,且二者之间应设隔堤;当其独立成组时,防火堤距储罐不应小于3m,防火堤及隔堤的高度设置尚应符合本标准第6.2.17条的要求;/n 6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的设置应同液化烃储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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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7 条
6.3.7 液化烃和液氨的全冷冻式双防或全防罐罐组可不设防火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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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8 条
6.3.8 全冷冻式液氨单防储罐应设防火堤,堤内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个最大储罐容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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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9 条
6.3.9 液化烃、液氨等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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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3.10条
6.3.10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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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5.3 条
6.5.3 液氨和液氯等的灌装间宜为敞开式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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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6.5.5 条
6.5.5 液化石油气、液氨或液氯等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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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7.2.18条
7.2.18 液化烃、液氯、液氨管道不得采用软管连接,可燃液体管道不得采用非金属软管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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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8.10.13条
8.10.13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氨储罐宜采用固定式水喷雾系统和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6 L/min·m2,其他消防要求与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烃储罐相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按照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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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6.3.5 条
6.3.5 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液氨储罐的防火堤和隔堤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6.3.4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