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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5条
7.2.2.5 蒸馏(精馏)脱溶剂设备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温度测量仪表,其中应至少有1套具有远传功能,并确保能检测到最低液位时物料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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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2.2.10条
7.2.2.10 含有机溶剂的介质干燥时应控制干燥设备内的氧含量符合 GB/T 37241 的有关规定,或控制干燥系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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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7.6.5条
7.6.5 熔盐换热系统中熔盐与换热物料(包括反应物、溶剂、产物等)不相容时,应选用其他换热介质代替或采用其他换热技术和设备;必须采用的,应根据过程危险性分析结果,采用监控、泄压和联领等措 施。涉及其他非常规类型换热介质的,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分析,完善相关监测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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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1.11条
9.1.11 涉及重大变更的,企业应在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的基础上重新进行安全设施设计。企业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作为重大变更进行管理:
a) 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周边防护目标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安全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不符合要求的;
b)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广房(装置)、仓库、罐区等场所的总图布局发生变化的;
c)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含中间产品、副产品、溶剂回收)或者主要装置规模、主要功能布局发生重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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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6条
9.2.6 小剂量辅料(包括催化剂、溶剂、添加剂等)的配制过程中,涉及可燃气体、有毒气体使用或产生的,应在专用配制室(柜)内操作,配制室(柜)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探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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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第4.9.3条
4.9.3不应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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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14条
9.2.14 爆炸物的输送管道及其阀门堵塞后,企业应采取溶剂溶解、清洗等安全可靠的方式,不应使用捅刺、冲击、挤压、敲击、烘烤等方式疏通:含有硝基、炔基等含能基团的危险化学品在输送转移过程中应 采取防冲击撞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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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工企业安全管理规范》(AQ 3062-2025 )第9.2.19条
9.2.19 采用熔盐换热系统时,企业应至少每月检测一次熔盐中反应物、溶剂的含量,或反应物中熔盐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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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5.2.9条
5.2.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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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第6.3条
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
a)作业前30min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b)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
c)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6.6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d)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e)不应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
f)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