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1.6条
12.1.6 通行机动车的双孔隧道,其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水底隧道宜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人口的间隔宜为1000m-1500m。/n2 非水底隧道应设置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车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车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不宜大于1000m。/n3 车行横通道应沿垂直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车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n4 车行横通道和车行正在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0m,净高度不应小于4.5m。/n5 隧道与车行横通道或车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1.7条
12.1.7 双孔隧道应设置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人行横通道的间隔和隧道通向人行疏散通道入口的间隔,宜为250m~300m。/n2 人行疏散横通道应沿垂直双孔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并应通向相邻隧道。人行疏散通道应沿隧道长度方向布置在双孔中间,并应直通隧道外。/n3 人行横通道可利用车行横通道。/n4 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1m。/n5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1.9条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等分隔措施与车行隧道分隔。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版)》(GB 50016-2014) 第12.5.3条
12.5.3 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上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其设置高度不宜大于1.5m。/n一、二类隧道内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5h;其他隧道,不应小于1.0h。其他要求可按本规/n范第10章的规定确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50160-2008)第5.2.26条
5.2.26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n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联合平台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况可设1个通往地面的梯子:/n 1)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8m;/n 2)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n 3)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n 4)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25m。/n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n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第8.5.1 条
8.5.1 厂房(仓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厂房的安全疏散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规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n2 三层及以上半敞开式厂房、有爆炸危险的敞开式厂房的疏散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n1)当位于厂房中间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梯间在首层可通过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当采用避难走道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应设防护门斗;/n2)位于厂房结构边缘的疏散楼梯可采用室外楼梯,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室外疏散楼梯的规定,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室外楼梯应设防护门斗。/n3 厂房内的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n1)设备操作及检修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楼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当甲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00m2、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150m2、丙类设备平台面积不大于250m2时,可只设一个梯子;/n2)相邻的设备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n3)主要设备平台及需要进行频繁操作的设备平台,疏散梯应采用斜梯,斜梯倾斜角度不宜大于45°;/n4)设备平台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有关规定,当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25%。
-
《工业企业干式煤气柜安全技术规范》(GB51066-2014)第6.2.1条
6.2.1上干式柜检查前,应确认疏散通道畅通。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50160-2008)第5.2.26条
设备的构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设备的联合平台或设备的构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2 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下列情况可设1个通往地面的梯子:
1) 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8m;
2) 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构架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
3) 甲类气体和甲、乙A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15m;
4) 乙类气体和乙B、丙类液体设备联合平台的长度小于或等于25m。
2. 相邻的构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 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
3.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1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生产装置区长度大于8m的操作平台,设置不少于2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第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天花板不应小于0.5米,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米。
安全出口未设“紧急出口”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