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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 4962-2008 ) 第6.5.2条
6.5.2氢气柜除工程验收时进行试漏检查外,运行过程中也应加强检查,防止水槽壁、套筒及钟罩漏水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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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4.3条
4.3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煤气工程的焊接、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GB 5023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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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4.5条
4.5 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证明符合安全要求并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后,才能投入运行。煤气设施的验收必须有煤气使用单位的安全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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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 第12.2.2条
12.2.2 任务/n掌握企业内煤气动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防护人员,有计划地培训煤气专业人员;组织防护人员的技术教育和业务学习,平时按计划定期进行各种事故抢救演习。 /n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对煤气危险区域定期作一氧化碳含量分析,发现隐患时,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改进措施,并督促按时解决。/n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并进行煤气事故的救护工作。/n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n审查各单位提出的带煤气作业(包括煤气设备的检修,运行时动火焊接等)的工作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监护检查,及时提出安全措施及参与安排带煤气抽堵盲板、接管等特殊煤气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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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4.5条
4.5 新建、扩建、改造和大修的焦化设施,应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并有完整的安全操作规程,才能投入运行。焦化设施的验收,应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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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化安全规程》(GB 12710-2008) 第10.4.2条
10.4.2 干法熄焦应符合下列规定∶/na)应保证干熄焦装置整个系统的严密性。投产前和大修后均应进行系统气密性试验。/nb)干熄焦锅炉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施工、验收、检测及检修均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nc)干熄焦排出装置区域应通风良好,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振动给料器及旋转密封阀周围,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干熄焦排出装置的排焦溜槽及运焦带式输送机位于地下时,排焦溜槽周围及运焦通廊的地下部分,应设置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的检测、声光报警装置。/nd)干熄焦装置最高处,应设置风向仪和风速社。风速大于20m/s时,起重机应停止作业。起重机轨道两端应设置固定装置。/ne)横移牵引装置、起重机和装入装置等应设置限位和位置检测装置,横移牵引装置和起重机还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nf)干熄焦气体循环系统的锅炉出口和二次除尘器上部,应设置防爆装置。/ng)干熄焦装置应设置循环气体成分自动分析仪,对一氧化碳、氢和氧含量进行分析记录。/nh)进入干熄炉、排出装置和循环系统内检查或作业前,应关闭放射线源快门,进行系统内气体置换和放射源浓度、气体成分检测。进入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和氧气浓度检测仪器和与外部联络的通讯工具。/ni)运行中检修排出装置时,应戴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nj)不应在防爆孔和循环气体放散口附近停留;/nk)应保证干熄焦所有联锁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nl)干熄焦起重机应采用可靠的制动装置。/nm)对钩吊车的钢丝绳的检修和更换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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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27550-2011第6.9条
6.9 充装站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GB 50028和GB 50257的要求。乙炔充装站有爆炸危险性的1区内,应采用适用于乙炔的dⅡCT2(B4b)级隔爆型电气设备或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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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27550-2011第8.1 充条
8.1 充装站的电气、仪表配置、安装验收应符合GB 50058 和GB 5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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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4.3.1条
4.3.1氯乙烯和聚氯乙烯生产装置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安装和验收应符合GB50058、GB50257的规定。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防爆电气产品应符合GB383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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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石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程》(GB14544-2008)第6.1条
6.1管道的施工、验收及焊接应符合GB50235和GB50236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