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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应急厅〔2024〕17号)第4.1.1条
4.1.1发生以下情形时,应按紧急处置程序及时退守到安全状态:
(1)操作单元出现飞温、压力骤变、爆聚、沸溢、管线堵塞、介质互串、搅拌失效、设备剧烈振动等异常情况的。
(2)安全阀、爆破片等紧急泄压设施异常启动,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3)关键设备故障、重要的公用工程(水电汽风)中断、仪表控制系统故障等,原因不明、无法恢复正常的。
(4)易燃易爆、高毒剧毒介质明显泄漏,存在失控风险的。
(5)发生地震、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不能保证正正常生产的。
安全退守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全装置停车、局部停车、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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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 第3.0.14 条
3.0.14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应装设止回阀;空气压缩机与止回阀之间,应设置放空管,放空管上应设置消声器。活塞空气压缩机、隔膜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之间,不应装设切断阀,当需要装设切断阀时,在空气压缩机与切断阀之间, 必须装设安全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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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2014) 第3.0.18 条
3.0.18储气罐上必须装设安全阀。储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设切断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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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21 条
4.0.21氧气、氮气、氩气钢瓶的灌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高压气体压缩机和充装台或钢瓶集装格灌装;
2液态气体的灌装宜采用低温液体泵一汽化器一充装台灌装;
3充装台前的气体管道上应设有紧急切断阀、安全阀、放空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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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 第4.0.23 条
4.0.23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氧气、氮气、氩气充装台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3应设有分组切断阀、防错装接头等;
4应设有灌装气体压力和钢瓶内余气压力的测试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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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第3.2.3 条
3.2.3释放源应按可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为连续级释放源、一级释放源、二级释放源,释放源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级释放源应为连续释放或预计长期释放的释放源。
下列情况可划为连续级释放源:
1)没有用惰性气体覆盖的固定顶盖贮罐中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2)油、水分离器等直接与空间接触的可燃液体的表面;
3)经常或长期向空间释放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的蒸气的排气孔和其他孔口。
2 一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可能周期性或偶尔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一级释放源:
1)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贮有可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口处,在正常运行中,当水排掉时,该处可能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
3)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4)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泄压阀、排气口和其他孔口。
3 二级释放源应为在正常运行时,预计不可能释放,当出现释放时,仅是偶尔和短期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二级释放源:
1)正常运行时,不能出现释放可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可燃物质的法兰、连接件和管道接头;
3)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他孔口处;
4)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可燃物质的取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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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1条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6.8.1条
在非正常条件下,下列可能超压的设备或管道应设置可靠的安全泄压措施以及安全泄压措施的完好性:
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
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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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5、5.5.12条
安全阀、防爆膜、防爆门的设置应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1.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2.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他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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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9条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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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版》(GB 50160-2008)第5.5.4、5.5.7、5.5.8、5.5.10条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